12月9日,贵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贵阳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设立专章对住宅区停车场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小区配套建设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者与业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协商确定。
《条例》规定,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决定;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者与业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协商确定。
《条例》对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需要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协商议价的依据、程序、方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3年对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并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提供协商议价的信息参考。
随着电动汽车的迅速发展,电动汽车充电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对此,《条例》规定,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并组织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为进一步明确收费的时间节点、避免因对停车收费市场理解存在歧义而造成纠纷,《条例》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或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此外,《条例》还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贵阳日报融媒体 记者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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