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提问】
男女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在贵阳,但都是贵州省内的,由于在贵阳市工作,常居贵阳。请问可以在贵阳领取结婚证吗?需要些什么材料呢?
【贵阳市民政局】
可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贵州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民办函〔2021〕22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其实施内容主要为:将省内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贵阳市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根据《贵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实施内容第(五)条: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必须由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同属贵阳贵安的,跨区域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任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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