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杨婧 徐昆) 5月31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的《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从三个方面体现贵州特色。
《条例》共六章40条。包括总则、管道规划建设、管道运行保护、管道高后果区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全面梳理多年困扰我省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瓶颈问题并努力寻求突破,因地制宜解决上位法的适用问题,形成贵州特色地方经验。
在体制机制上解决合力监管的难点——
《条例》明确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管道保护的领导职责,要明确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明确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重大问题,并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责分工予以细化。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管道企业建立健全管道建设保护相关制度。《条例》还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在规划选线上疏通用地争地的堵点——
为从根本上解决民生与安全、管道保护与地方建设发展问题,《条例》规定省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管道企业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应当从我省实际出发,结合山区地理实际,坚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避免占用地方经济发展用地较平坦的区域,从源头上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与管道保护的关系。
在征地补偿上缓解权益平衡的痛点——
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具有横跨行政区域多、穿越管线多、补偿标准不统一、外部协调困难等特点。《条例》对上述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用地后续补偿机制”,鼓励基层先行先试,以解决长期困扰土地权利人和企业“通过用地”的补偿难题。
一审:罗亚楠
二审:李柏杉
三审:彭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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