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管道保护立法为能源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2022-05-31 15:45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 5月31日15时,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在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一楼第五会议室举行《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勇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问答如下:  

新华社记者

  记者:从刚刚发布的内容可以看出,将原《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为适应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请介绍一下,与原《办法》相比,《条例》有哪些新的重点突破?谢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勇

  李勇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从2015年原《办法》立法开始到今天《条例》颁行实施,已历时七年,可谓“七年磨一剑”,作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建设和保护立法工作全程参与者,我见证了管道保护立法对能源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的作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汇集民意民智,寻求立法“最大公约数”,画出立法“同心圆”,使所立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一是向全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向省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三是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的优势,通过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的声音;四是赴正安县、贵安新区等地实地调研,深入基层听取有关企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与原《办法》相比,《条例》在体制机制、规划选线和征地补偿等多个方面都有突破。上述体制机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刘晓阳局长已作了详细介绍,不再赘述。我重点介绍下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管道项目规划协调和建立健全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一是关于管道工程竣工验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主体和重点内容。实际工作中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浙江等少数省份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另一种是山东、山西、江西、江苏、河南等多数省份规定由管道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立法过程中,我们在充分调研并综合借鉴其他省份管道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主体和验收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管道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重点审查安全保护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管道选线和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管道标识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这一规定解决了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谁组织以及验收什么的问题。

  二是关于管道项目规划协调。《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的职责。实践中管道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争地”的现象比较普遍,管道建成后有些地方政府又在周边批准建设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不断新增高后果区,不利于管道保护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了依法审核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选线方案外,还要加强对管道周边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是关于建立健全管道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条例》从贵州实际出发,参考国家大法修改动向,将高后果区作为专章予以规定,将贵州省管道保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管道企业履行高后果区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高后果区安全风险。同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企业的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督促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高后果区的重要事项,形成联防联控。我就回答这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