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在体制机制、规划选线和征地补偿、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管道项目规划协调和建立健全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等多个方面都有所突破,更好护航贵州管道建设保护。
在管道工程竣工验收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主体和重点内容。立法过程中,在充分调研并综合借鉴其他省份管道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主体和验收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管道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重点审查安全保护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管道选线和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管道标识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这一规定解决了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谁组织以及验收什么的问题。
在管道项目规划协调方面,《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的职责。《条例》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了依法审核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选线方案外,还要加强对管道周边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在建立健全管道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方面,《条例》从贵州实际出发,参考国家大法修改动向,将高后果区作为专章予以规定,将贵州省管道保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管道企业履行高后果区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高后果区安全风险。同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企业的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督促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高后果区的重要事项,形成联防联控。
名词解释:
高后果区:指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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