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2014年以来,在省人大的关心指导下,贵州就启动了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工作。2019年8月以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成立起草小组。先后赴全省9个市州,省内高校,福建、云南、山东等地开展调研,召开10余次专题座谈会,对文本进行了30余次修改调整。2021年7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组织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会,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1年9月27日,《条例(草案)》首次提请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2022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7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为何普及、谁来普及、普及什么、怎么普及、普及责任”的逻辑顺序,共三十五条,从总则、内容和形式、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贵州特色。
普及内容。《条例》规定了九个方面的普及内容,同时体现了贵州特色,如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新时代贵州精神等。
普及载体。《条例》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也充分体现了贵州特色。
保障措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经费。
激励机制。《条例》明确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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