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2-02-24 09:48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刘竹寒) 记者从贵州省人社厅获悉,日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届时,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非因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相关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或者被鉴定人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月1日后受理鉴定的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办法》规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办法》指出,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鉴定标准,对被鉴定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财政供养人员遗属等的劳动能力鉴定皆适用。

  《办法》明确,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项目和范围为:(一)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包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财政供养人员遗属劳动能力鉴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项目和范围为: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办法》规定了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延长期限),从业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单位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从业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可以向单位所在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鉴定申请需经任免机关(单位)审核同意。供养直系亲属或财政供养人员遗属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直系亲属、财政供养人员遗属或者供养人员单位可以向供养人员单位所在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

  《办法》明确,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和诊断,由相关领域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建议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或者被鉴定人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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