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对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136.75元/月,下限为3827.35元/月。
结合已公布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378.92元/月。
各参保单位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应按规定确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可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延伸阅读:
问:贵州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2019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进行了明确。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比例,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
贵阳日报融媒体 记者孙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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