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规范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个人账户支付的,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
此次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的人员保障范围为:在贵州省内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纳入省内医疗救助直接结算范围的参保人员包括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其他在医保信息系统内有明确身份属性标识、待遇政策规范统一的困难群众。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
通知要求,所有具备住院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开通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取消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参保人员可选择到已开通住院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参保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异地就医费用。各统筹区要加强业务协同管理和信息沟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利用异地就医政策欺诈骗保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对于参保人员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票据返回参保地后,按参保地待遇政策规定报销。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一审:罗亚楠
二审:李柏杉
三审: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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