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11-22 来源: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字号:【     浏览量: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高等院校,省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结合《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宣发〔2018〕6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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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6号),结合《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宣发〔2018〕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课题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智库建设和优秀成果奖励等。

第三条  省课题经费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安全高效、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课题责任单位是省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是省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课题经费应当纳入课题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课题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据实编制,支出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据实编制。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课题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根据课题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不高于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高于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高于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不高于13%。

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省课题的经费(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课题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

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间接费用分配原则和流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的机制,妥善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并根据科研人员在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课题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课题负责人获得的绩效收入计入当年课题责任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课题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对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的资助经费,可按照“绩效导向、稳定支持、目标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在核定的资助经费总额内,根据绩效目标,按规定自主编制经费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同时,应当完善经费管理办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注重发挥绩效激励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体现知识创造价值。省委宣传部与受资助研究机构(或者团队、智库)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绩效实行有差别的稳定支持,并采取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跨单位合作的课题,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课题总预算。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经费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协商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协议和审核通过的课题预算,及时转拨合作单位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省委宣传部根据核定的课题经费资助额度,分期将课题经费拨付至课题责任单位,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分期拨付的课题经费比例由省委宣传部视课题研究具体情况确定。

课题责任单位原则上应资助一定比例的课题研究经费,资助金额与省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多个单位协作研究课题的经费,拨付到课题责任单位,由课题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分割。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根据已经编制的课题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经费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课题责任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课题经费账目的单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委宣传部检查。

第十六条  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由课题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课题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省委宣传部,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预算。除增列外拨经费外,直接经费预算确需调剂的,由课题责任单位负责审批。课题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课题组办理调剂手续。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课题负责人经与课题责任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对于2019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课题,是否列支间接费用由课题责任单位自主决定。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实行预留经费制度,预留部分经费在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预留经费不予支付。

课题经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课题责任单位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黔参加学术交流发生的费用,应当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切实解决调查研究、问卷调查、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费用的报销问题。

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专家学者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课题责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通过课题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课题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课题,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课题负责人汇总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劳务费由省委宣传部另行支付,课题预算中不再列支成果鉴定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已拨全部经费或剩余经费,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委宣传部。

第二十四条  省课题经费在申请和实施过程中,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者成果未能达到申请书的目标,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终止或撤销课题的处理。被终止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课题。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课题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课题的已拨资金,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委宣传部。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课题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课题负责人使用课题经费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内部课题经费管理规定,规范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明确课题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经费使用等管理权限。

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课题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课题责任单位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省委宣传部的监督检查。课题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应当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课题经费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课题经费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课题经费管理的职责,课题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课题信息并认真遵守课题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省委宣传部对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课题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课题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内部公开课题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课题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除国学单列课题外的各课题类别。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立项的课题,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课题,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课题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课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与有关单位联合出资设立的课题及其经费的管理,由省委宣传部与课题联合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