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下称国家课题)、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省课题)管理工作,明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的基本职责和工作要求,增强社科规划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赋予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的相关管理事项,省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管理和鉴定结项,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全国社科工作办和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下称省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国家、省课题的管理,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服从服务大局,发扬学术民主,锐意改革创新,把管理重心放到抓质量、抓效益上来,充分发挥国家、省课题示范引导作用。
(一)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确保课题研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对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课题和涉及敏感问题的课题,从申报、立项、中后期管理和鉴定结项、成果宣传推介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
(二)遵循科研规律。 准确把握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优势学科和弱势学科的不同特点,把握不同类别课题的目标定位,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三)提升服务意识。 多向专家学者求计问策,及时了解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切实做到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做好服务。
(四)加强内部建设。 积极主动适应课题数量日益增多、管理任务不断加重的新情况,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人员培训,积极探索和稳妥推进新的管理举措。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全省的国家、省课题申报工作,认真审核课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课题申报受理。 及时发布或传达各类课题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准确解答申报单位和申请人的相关问题,存在疑问的及时请示全国社科工作办和省委宣传部。
(二)审核申报材料。 对申报单位报来的各类课题申报材料特别是报送全国社科工作办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查、仔细核对。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2.申报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申报材料是否存在政治立场、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方面的问题;
4.经费预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研究实际需要;
5.申报单位是否能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审核通过。
第五条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国家、省课题的申报工作,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书》形式、内容、前期成果真实性、是否存在政治问题等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资格和相关条件的,不得上报。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全国社科工作办限项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评审专家对国家课题申报材料的选题和论证水平、学术质量、创新意义、政治立场等进行初筛,确定初筛合格名单,报省委宣传部同意后,上报全国社科工作办。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省课题申请,原则上应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进行会议评审。
具体评审程序为:
1.省社科规划办在“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同行评议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抽选课题评审专家。 申请人不得参加当次课题评审。
2.通讯评审阶段对不显示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课题设计活页进行评审。 通讯评审通过的课题提交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阶段对课题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审。 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专家独立评分。
3.根据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的评分计算出最终得分后,原则上根据立项指标依最终得分从高到低取足指标数。 在最终得分不低于基本控制线的前提下,对研究贵州问题的课题、青年研究人员申报的课题和地方院校申报的课题,优先立项,并适当考虑立项单位的平衡。
4.根据评审情况,对部分达到基本控制线、研究实力相对较弱单位的课题申请,经申请人和责任单位同意,可作为联合基金课题立项。
5.省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提出拟立项课题,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 委托课题和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由省社科规划办视情况另行规定立项程序,并报省委宣传部批准。
第九条 省委宣传部批准立项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及责任单位应与省社科规划办签订《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合同》,办理立项手续。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各方应按合同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为保证课题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省纪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组委派专人监督课题评审工作。 如发现违规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课题开题
第十一条 国家课题原则上应在立项之日起 5 个月内举行开题报告会。 省重大课题应在立项之日起 3 个月内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召开,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协调、监督职责。 参会人员应当包含同行专家、课题组成员及科研管理部门有关人员。 国家课题开题报告会应当有 2 位以上外单位同一研究领域、完成过国家课题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会,省重大课题开题报告会应当有 1 位以上外单位同一研究领域、完成过国家课题并具有正高级专业职务的专家参会。 重点以上国家课题开题报告会,省社科规划办派人参会。课题负责人应当提供书面研究提纲和计划,内容包括框架设计、任务分工、调查点选择、问卷设计和进度安排等,并进行口头汇报。 课题负责人应在遵循课题设计的原则下,根据与会专家意见调整研究计划。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填写《贵州省国家、省课题开题报告书》,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组织课题管理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课题经批准立项后,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做好课题负责人及科研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反馈课题经费回执或者管理合同。
第十五条 年度检查
(一)省社科规划办每年下半年发布国家、省课题年度检查通知,检查内容包括:
1.研究进展情况。 包括研究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调研数据整理运用、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
2.阶段性成果及宣传推介情况。 包括阶段性成果名称、成果形式、作者、刊物年期、出版社和出版日期、转载/ 引用/ 获奖等。
3.经费使用情况。 包括经费开支、未支经费总额等。
4.管理情况。 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保障条件、承诺的资助措施情况;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国家、省课题中后期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全国社科工作办和省社科规划办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5.其他情况。 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步推进研究的计划和建议等。
(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在检查范围内的课题进行检查,组织填写《中期检查表》,收集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形成本单位在研课题进展情况的年度检查综合报告,每年 12 月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三)责任单位按要求分类建立课题管理档案,及时了解掌握各类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四)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要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向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送阶段性成果,并交省社科规划办宣传推介和备案。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年初开展在研国家、省课题清理工作,不定期通报各单位,组织交流管理经验,采取必要措施督促研究工作进展缓慢、不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的课题负责人。
第十七条 重要事项审批和变更申请
(一)国家、省课题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省社科规划办或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国家、省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征得省社科规划办同意,或者经省社科规划办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1.涉及国家秘密、政治敏感问题,或对中央和省委的重大战略及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公开发表、出版或者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的;
2.改变课题名称或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3.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4.主动申请终止研究协议的;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课题负责人或子课题负责人的;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变更申请,省社科规划办不予审核或审批:
1.变更理由不充分的;
2.应用研究课题逾期 1 年以上未完成的;
3.基础研究课题逾期 2 年以上未完成的;
4.延期 1 次后再次超过规定时限未完成的;
5.研究进展缓慢,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的。
第七章 鉴定结项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按照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的要求,负责组织省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并受全国社科工作办委托,组织国家年度课题、青年课题和西部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国家课题预评审
(一)国家课题结项原则上实行预评审制度。
(二)国家课题预评审由课题负责人负责,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应有 3 位以上相同或相邻研究领域、完成过国家课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与。
(三)在预评审前,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核实阶段性成果真实性,对最终研究成果进行查重和政治审查,达到相关要求才能进行预评审,并待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提请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
(四)国家课题未经政治审查、查重、阶段性成果核实和预评审,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不得提请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省社科规划办也可不受理鉴定结项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课题成果鉴定
(一)国家课题鉴定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在国家社科基金同行评议专家库中根据研究方向随机抽取,每个课题鉴定专家一般为 5 人,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 3 人。
(二)课题负责人在申请鉴定结项时,可以提出不超过3 位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三)省社科规划办上报鉴定结项材料时,要将成果鉴定意见匿名整理后反馈给相应的课题组,并对鉴定专家的姓名、单位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省课题成果鉴定
(一)省课题鉴定专家一般为 5 人,由省社科规划办在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同行评议专家库中根据研究方向随机抽取,也可在国家社科基金同行评议专家库或有关实际工作部门中随机抽选同行专家。
(二)鉴定程序
1.省社科规划办将成果和《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表》等相关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分析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表上写出书面评语,并依照成果评估量化指标评分后,将鉴定表及成果返还省社科规划办。
3.省社科规划办根据鉴定专家个人评分,按照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剩余 3 位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即最终得分的规则,确定鉴定等级,并据此提出资助意见。 鉴定分为优秀(90 分以上,含 90 分)、良好(80—90 分,含 80 分、不含 90 分)、合格(70—80 分,含 70 分、不含 80 分)、修改后复审(60—70 分,含60 分、不含 70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等五个等次。 优秀、良好、合格为鉴定通过;不合格为鉴定未通过,作撤项处理;修改后复审的课题负责人须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评分在 70 分以上(含 70 分)的,作为合格等次通过,评分在 70 分以下(不含 70 分)的,为鉴定未通过,作撤项处理。
(三)鉴定专家意见分歧较大且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严重政治问题的,省社科规划办可重新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制度。 鉴定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记入省社科规划办的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并在省社科规划办网站定期公布。 对于不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课题鉴定工作实行双向匿名制度,对课题负责人、鉴定专家和鉴定过程严格保密。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其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专家。鉴定成果中不得透露本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课题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阶段性成果的作者、发表刊物及期数等相关情况,不得打听鉴定专家姓名,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省社科规划办可直接撤销该项省课题,或者建议全国社科工作办撤销该项国家课题。
第二十四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需修改复审或二次鉴定的,国家课题修改时间不得超过 1 年,省课题修改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鉴定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或二次鉴定,逾期未提交或修改后质量没有明显提高的,省社科规划办可直接撤销该项省课题,或建议全国社科工作办撤销该项国家课题。国家课题需修改后复审或二次鉴定的,省社科规划办可约谈课题负责人,反馈相关材料并提出修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项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课题负责人申请复议时,须说明理由,并有 3 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全国社科工作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支付。 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不定期在省社科规划网站上公示结项情况。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按批准经费填写《项目预算表》,编制开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项目预算表》一经批准,即具有约束力,课题负责人在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项目预算表》合理安排经费开支。省课题一经立项,课题申请书和《立项合同》即具有约束力,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课题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合理开支经费。
第二十八条 省课题需先期支付配套(或奖励)经费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支付,不支付或少支付的,省社科规划办可酌情限制该单位下一年度省课题申报数量。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将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国家、省课题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是否执行经费预算;
(2)是否围绕研究工作使用经费;
(3)是否超额或重复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省社科规划办按规定认真审查,不合格者按鉴定未通过处理。
第九章 奖励惩戒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1)研究成果入选全国社科工作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或者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公开发表的,奖励课题负责人 5 万元。
(2)国家课题成果鉴定获得“优秀”结项等级的,奖励课题负责人 3 万元。
(3)研究成果被全国社科工作办《成果要报》采用的,奖励课题负责人 1 万元。
(4)对当年国家年度课题立项数排名前三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分别给予 5000、3000、2000 元奖励。
(5)研究成果(含《成果要报》)得到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省部级正职以上领导同志等肯定性批示的,奖励课题负责人 5000 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国家、省课题被撤项或终止研究的,在下一年度国家、省课题申报时,核减该单位申报指标。
第三十三条 国家课题申报、选题推荐过程中,有《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情形的,省社科规划办在报请省委宣传部研究同意后,可公开通报批评申请人和责任单位;申请课题已获得资助的,省社科规划办可建议全国社科工作办作出撤项决定,责任单位负责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或者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申请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省课题。
第三十四条 国家课题研究和鉴定结项过程中,有《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者撤项申请,省社科规划办可建议全国社科工作办撤销该项国家课题,并在报请省委宣传部研究同意后,可公开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或者剩余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课题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省课题。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和课题负责人,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国家、省课题的立项评审或成果鉴定工作,其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内部印刷时,不得标识“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或“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国家课题和省课题管理的要求,如与全国社科工作办和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全国社科工作办和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下载: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