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刊载于《贵州民族研究》2023年第1期(第44卷总第251期),系贵州省2019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学单列课题 《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文化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9GZGX08)的部分成果。作者潘国情,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大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文章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新国发2号文件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支持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生态文明建设是人与自然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对人的生态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社会行为产生革命性的影响,离不开最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其规范和控制。文章基于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考察,分析法律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利益关系、认知理念、破坏行为控制的内在机理,指出贵州社会结构剧烈变迁、经济发展结构性矛盾和立法民族性自治性不足等制约因素,并立足贵州民族地区提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控制人的自然本性、人与自然的生态利益、生态理性行为和生态文明制度变迁等机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