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刊载于《贵州民族研究》2022年第2期,系贵州省2020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贵州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耦合性研究》(课题编号:20GZYB54)阶段性成果。作者龙正荣,系贵州师范大学喀斯特生态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文章认为,生态伦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生态价值观念。贵州是多民族聚居省份,各民族在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 系中形成了丰富且具有共性的生态伦理,集中表现为植根精神文化的生态伦理意识,融入制度文化的生态伦理规范和嵌入 物质文化的生态伦理智慧。贵州民族生态伦理的不同维度构成了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其思想要旨与生态文明 建设理念相耦合,对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多重实践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必须加快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1]。生态文化作为生态文明时代的主流文化,它包括生态哲学、生态伦理、生态美学,以及生态道德观念、生态制度和生态生产生活方式等内容。生态伦理是生态文化体系的重要内容[2](P631),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伦理内核[3](P48)。我国是多民族统一国家,各民族在人与自然关系演化过程中都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生态伦理文化,为民族地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挖掘民族生态伦理对于构建生态文化体系、推进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植根精神文化的生态伦理意识
精神文化是文化结构的内核,由人类意识形态中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审美情趣、宗教信仰、民族性格等构成。精神文化经过理论概括或借助一定载体而以宗教、哲学、语言、文学、艺术等形态呈现。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反映了他们的意识活动,其中也根植着他们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意识。
(一)孕育于神话的人与自然生命同源意识
神话是远古人类自然观和宇宙观的折射,它“反映了处于童贞状态的人类对世界做出的质朴而又虚幻的描绘,是人性与自然最初的交情”[4](P1)。贵州少数民族有着各种各样的人类和宇宙起源神话,这些神话普遍认为人类是自然界孕育的生命形式,显示了人与万物同源的朴素见解。如黔东南《苗族古歌·十二个蛋》提出人类起源的卵生说,认为是蝴蝶妈妈与水泡结合生下的十二个蛋,孵出了人类祖先姜央和雷公、龙、虎、牛、蛇、大象等众兄弟[5](P94-103)。侗族史诗《起源之歌》认为是地球上最古老的动物龟婆孵生了人类与动物的共同祖先诵摁(男)和诵藏(女),他们结合后生下虎、熊、蛇、龙、雷婆、猪、猫等动物和人类的始祖章良、章妹[6](P29-31)。水族古歌《旭济·开天立地》叙述人与动物及非生物的自然现象(雷)由蛋所孵,并与雷、龙、虎众兄弟争天下[7](P151)。这些神话虽然有些离奇荒诞,但也对人类源于自然,人类与动物具有共同祖先的人类起源问题进行了思考。神话来源于对自然的解释,尽管贵州少数民族有关人类和自然的起源神话在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上各有差异,但其认知模式都有诸多相似之处,即确认了人的自然属性以及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性。实际上,在中国传统的系统论思想中,自然万物与人具有亲缘关系,人可以将自己的情感伦理扩展到天地万物。贵州各民族神话中的人与自然同源意识,包含着人与自然的亲缘关系认同,它启迪人们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而应像对待生命一样善待自然,因为善待自然就是善待人类本身。
(二)蕴含于自然崇拜的敬畏意识
自然崇拜是人类在认识有限的蒙昧或半开化时代以人格化或神圣化的自然物为崇拜对象的信仰体系,它包含着先民对自然的敬畏意识。贵州少数民族敬畏土地,他们相信土地决定着生产的丰歉和村寨的安宁,很多村寨都要在僻静的角落用石块搭建一个简易空间放置土地神像,择时带上酒肉、米饭、果蔬等献祭土地,感谢自然的“恩惠”。侗族社会普遍存在“萨岁”信仰,“萨岁”祭祀就包含“始祖母”崇拜和土地崇拜象征。彝族认土地神为父母,通过祭祀土地神,祈求土地神担当一切灾难祸祟,保佑村寨平安兴旺。土家族土地崇拜中,赋予土地神掌管山林、农耕、狩猎、交通、村寨安宁、神人交往等职责,土地信仰非常全面。古树也是贵州少数民族重要的崇拜对象,如苗族有崇拜枫树的习俗,其先民认为人类起源于枫树,在迁徙时都要栽种枫树定去留,树活则定居,否则迁走。都柳江一带侗族普遍崇拜榕树,凡“八字命大”或者身体虚弱多病的孩子,父母就让他们祭拜榕树为“父母”,以保佑趋吉避凶,健康长寿。布依族崇拜竹子,竹子象征强大的生命力和繁殖力,所以他们喜欢在家的周围栽种竹子,希望家庭繁衍像竹一样繁盛。仡佬族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举行“祭树”活动,祭祀时在古树挂上红布条,无人敢亵渎和破坏。自然崇拜是先民以神灵的名义积极进行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方式[8](P44),贵州少数民族自然崇拜培养了群体对自然物的宗教情感或依恋,同时也培养了人的敬畏自然意识,对人的自然行为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
(三)蕴含于民间文学的和谐共生意识
习近平指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共生”实质是共存,以及最终实现共荣,它体现一种相互依赖、互助合作的伙伴关系。中国传统的儒家和道家思想很早就开创了天地万物自生并相互联系的理论。在民族民间文学中,少数民族通过自然人格化、拟人化来描述生命世界、劳动创造、日常生活等,生动地呈现了人与自然休戚与共、相互依赖、和谐共生的意识。如《苗族古歌·跋山涉水》描写苗族祖先要搬家,是燕子和喜鹊帮他们找到的好地方[5](P136)。侗族《洪水滔天》神话中有章良章妹请啄木鸟帮忙打开葫芦盖躲进葫芦,乐于助人的兄妹俩救下了蜜蜂,而后得到蜜蜂的帮助,联手画眉与雷婆斗争退洪等情节[6](P62-65)。贵州苗、侗、布依、土家族等都有讲述牛王怜惜人间疾苦,下凡为百姓耕田犁地的民间故事,所以他们每年四月八都要祭祀牛王以感其恩。彝族民间故事《母鸡报恩》《老鹰和孤儿》等,都基于动物的生态位恰如其分地表现它们在自然界中的关系,也描述了弱小动物通过人类和其他动物的帮助取得的胜利[9](P578-579)。仡佬族《毛呼呼借窝》《耗子、老鸹和黄豆雀儿》等动物故事则讲了猫头鹰、喜鹊、斑鸠、岩鹰、老鸹、黄豆雀儿、耗子等惩恶、扬善、扶弱事迹,寄寓着深刻的教育意义[10](P171)。自然人格化、拟人化是古人在物我不分和对自然认识不足的状态下,以自身为尺度去理解和认识自然界的一种有机自然观。这种自然观在形式上拉近了人与自然之间的情感距离,内容上根植着人与万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照应的观念,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意识。
二、融入制度文化的生态伦理规范
制度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规范体系,由各种习俗制度、行为规范、准则以及各种组织形式所构成。贵州少数民族制度文化中包含着保护生命、保护自然和爱护居住环境等生态伦理规范。
(一)保护动物
生命哲学家史怀泽说:“善是保存和促进生命,恶是阻碍和毁灭生命。”[11](P19)贵州少数民族制度文化中的习俗禁忌有很多动物保护的内容。黔东南的苗族、侗族在渔猎活动中忌滥捕滥杀,尤其忌猎取怀孕的动物,认为如果吃了怀孕的动物,家中就会遭受不幸或有倒霉事发生。苗族、侗族有爱鸟护鸟习俗,上山捕鸟不捕幼鸟及受伤的鸟,若轻易捕到很多鸟则被认为是不祥之兆。土家族禁忌春夏季节捕猎,他们认为春、夏正是动物繁殖生长的季节,而秋季兽类已基本成年,此时捕猎还可保护庄稼。贵州少数民族禁止在田中毒鱼、炸鱼,如黔东南苗族、侗族的村规民约,大都包含有禁止摸鱼、电鱼、毒鱼、炸鱼的内容[12](P57),瑶族在捕鱼方面有限定的捕鱼时间,并规定在捕鱼时不许用药毒鱼[13](P119)。此外,贵州少数民族有的认为自己的祖先与某些动物有亲缘关系,要求人们善待或保护这些动物。水牛是黔东南苗族图腾崇拜物之一,他们对水牛非常爱护,重要的传统节日都要拿酒、饭敬供,喂最好的草料,日常里对“保家牛”更是呵护备至,不得屠宰、买卖,而是让牛老死而后葬之[14](P125)。土家族、彝族都有虎图腾崇拜,认为虎是远祖的化身而禁止族人捕猎。仡佬族神话认为神鹰救过他们的祖先,所以视神鹰为本民族的图腾,经世代传承演绎为“敬雀节”,形成保护雀鸟等生灵的习惯。禁忌是共同体普遍认同的不可触犯的戒律[15](P37),图腾禁忌是最早的习惯法。当少数民族有关保护动物的禁忌成为具体的规范和行动,就会形成对生命生存和繁衍的保护。少数民族通过图腾崇拜在人与动植物之间建构起一种亲缘关系,从宗教文化心理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生活、生产行为,客观上强有力地保护了生态区位中动植物的繁育。
(二)保护森林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贵州少数民族有植树造林、爱树护林的传统。历史上,贵州很多少数民族村寨为保护森林生态,纷纷勒石立碑或订立规约严禁砍伐。贵州清水江流域自明清以来当地的苗族侗族就立有大量林业碑刻以保护林业生态,如锦屏县立于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的文斗《六禁碑》、天柱县境内立于光绪六年(1880)的岩盘《永远封禁碑》、黎平县境内立于同治八年(1869)的长春村《后龙封禁碑》等,都有禁止乱砍滥伐、破坏风水等内容。黔西南布依族立于咸丰七年(1857)的《长贡护林碑》、立于光绪十九年(1893)的必克《众议坟山禁砍树木碑》等,提出积树以培风水,严禁妄砍树木[16](P101-109)。此外,贵州少数民族订立的村规民约都包含大量有关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破坏森林行为罚则等内容。如黔东南雷公山地区很多苗寨的村规民约都涉及到对偷砍他人封山区或林区的林木,以及烧山毁林行为进行罚款。黄果树地区的布依族针对破坏森林行为制订包含“补种树木”“恢复绿植”等内容的村规民约,要求破坏者对其破坏行为进行补偿。梵净山区土家族对凡封山禁伐之山,都有由群众推举的管山员进行管理,若发现有违约者,当场抓到的直接没收作案工具,情节较轻者罚在村里或森林封禁区来回敲锣认错三次,情节较重者则处以罚款、罚粮、罚栽树、罚修路、罚酒席等[17](P227-228)。少数民族有关森林保护的习惯法,通常有明确的禁令和惩罚对象、措施,直接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森林观念和具体行为,为民族地区保护森林,营造绿色大自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保护人居环境
改善和保护人居环境是重要的生态伦理规范,也是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民族村寨,风景优美,古树参天是人居环境好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贵州很多民族村寨非常重视寨内风景树、风景林的培植和保护。苗族爱护村寨古树和风景林,对破坏古树或风景林的行为要罚“3个120”(通常为120斤糯米、酒、肉或120元现金)。侗族村寨规定“风景林”(也叫“风水林”)不许乱砍乱挖,破坏风水,谁若触犯必然遭受村寨的处罚和神谴。布依村寨认为好的风水离不开古树,形成了“蓄禁古木,以配风水”的传统。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源、水井也是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方面。贵州很多民族村寨为综合利用水源和避免污染,他们将水井由内而外进行功能分区,内圈供饮用,中间洗菜,外圈洗衣和动物饮用。如丹寨高要村、施秉凉伞村、贵阳竹林布依寨,以及正安石井坝仡佬村寨等都有类似分区水井,其护井碑还规定按区用水,不得紊乱,否则受到相应处罚。贵州各民族重视村容村貌的整洁,要求做好屋内外卫生,不乱堆乱放乱倒垃圾。如2010年从江、榕江88村寨《椰党爽、格能秋苗族习俗改革椰规》规定村寨成员房前屋后不能乱堆柴草和乱倒垃圾,不遵守规定的按椰规处罚500元。此外,贵州少数民族还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村寨公共设施,对风雨桥、凉亭、鼓楼、花桥等或节日集会的场所,禁止村民涂写刻画,对故意破坏村寨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要求恢复原貌。通常而言,制度是社会发展中“善”的追求的具体化。各民族对人居环境的制度化规范,蕴含着使生活空间向“善”向“美”的价值目标和道德要求。
三、嵌入物质文化的生态伦理智慧
物质文化体现在人类所创造的物质成果中,又因克服自然以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要而产生,直接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集中表现为“技术的”文化,也称为“技术文化”。贵州少数民族在适应、利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化,其中包含着顺应自然,维护生态平衡,向自然适度索取等生态伦理智慧。
(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自然界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我发展演化规律,人类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才能实现物质创造。贵州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大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地方性生态知识。在农业生产实践中,贵州各族人民在山地自然条件下,开发出集农田、村落、林地、水源为一体的梯田生态系统,根据山形地势、土壤肥力、水源气候、植物特性等,培植和种植与当地自然条件相适应的各类粮食作物。吃的方面,贵州少数民族喜食酸辣,这固然与过去物资短缺及以酸代盐有关,但这也是在贵州山地气候较热、湿度较高,劳动出汗多的环境下,通过食用酸菜以增加胃酸、促进食欲、祛风除湿的一种适应方式。服饰方面,每个民族都根据所处自然环境选择衣料衣饰。苗、布依、侗等世居少数民族很早就掌握了棉、麻、蚕的种养技艺,并知道怎么灵活地从大自然提取染料。彝族地区地处高寒,产麻而又习于畜养牛羊,服装多以毛、麻为主要原料,厚实的毛麻织品耐磨且御寒,与其生活环境相适应。在居住方面,贵州少数民族村寨多坐落在群山环抱之中,房屋依形就势而建,建筑材料就地取材,有很强的适应性。其中苗、布依、侗、土家等少数民族的干栏式建筑,就是具有山地环境适应性的典型建筑,而贵阳、镇宁、安顺等地布依族的石板房,也是当地人就地取材,利用页岩容易剥离、硬度适中、厚度均匀等特点所建造,体现了他们顺应自然、地尽其利的建筑智慧。总体上,贵州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实践显示了他们积极适应自然、顺应自然、融入自然的生态伦理智慧,从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
(二)生态平衡,持续发展
生态系统具有自我调节和修复能力,但这种能力是有限度的,当外力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影响超过其所能承受的限度,生态系统就会失衡。贵州少数民族有很多维护生态平衡的经验,如苗族先民很早就注意到人口增长与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并以迁徙的方式来化解人口增长与生态失衡之间的矛盾[18](P59)。同样,生活在武陵山区的土家族当人口过多,开荒种地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所需时,一部分人就会迁移到另一个地方以缓解生态压力。黔东南占里侗寨则有比较独特的人口观,他们认为“一棵树养一窝雀,多一窝雀就挨饿”,用寨规规定村寨里的每一对夫妇只允许生两个孩子,以避免子孙后代出现无田可耕无地可种的情况。在农业生产中,贵州各民族积累了很多维持生态平衡的做法,如通过施用粪肥、绿肥、灰肥、杂肥等多种有机肥,改善土壤的物理和化学结构;利用稻田构建稻-鱼-鸭共生系统,实现农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采取休耕轮歇方式恢复地力、改善物种数量和群落层次,实现生态平衡等。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是绿化荒山,维持生态平衡的一种生态实践。如清水江流域的苗族、侗族很早就掌握林木度育苗、种植、管理、采伐和利用技术,在长期林业生产实践中总结出“边砍边造”“滚动发展”“持续利用”的经验,以维护林业的生态平衡。武陵山区的土家人通过举行“封山护林”与“祭梅山神”等仪式,严禁在封区砍伐树木、放牧牛羊,拾柴割草等,有效地保护林木生长。总之,贵州各民族基于生产生活实践,积累了大量保护生态平衡的地方性生态伦理智慧,为民族地区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节制欲望,适度索取
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从自然界获取物质与能量,这涉及人对自然资源的态度。在贵州少数民族看来,自然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类要节制欲望,适度索取,使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在狩猎方面,贵州少数民族实行适度捕猎原则,劝导人们打猎不要老在一个地方,不要随意捕猎幼小动物或怀孕动物,也不要打死正在哺乳期的动物。苗族在打猎时,自发形成打大放小、打公放母、不猎杀怀胎母兽与幼崽的习惯,保证动物的正常繁衍。土家族打猎时,为了避免网住未长大的小动物,会把网眼适当放大。侗族社会奉“择而捕之,适可而捕”的传统渔猎观念和“抓大放小”的渔猎方法[19](P459),避免猎物绝种以致无猎可打。瑶族狩猎时,在“安坛”仪式后,如频频打到大猎物,特别是大小都有时,则一定要撤“坛”[20](P456)。此外,贵州少数民族在狩猎时还要举行各种祭祀仪式来求得动物的体谅,感谢山神保佑和自然恩赐。这说明他们的狩猎行为并非随心所欲。在采集活动中,贵州少数民族也采取适度采摘原则,如在采摘制作蜡染的蓝靛时,一般用折刀从根部之上采摘,摘取老的,留存小的;在采药时,如需要根茎一起采的草本植物,则每个生长地只采3~5株,采摘对象较多且生长茂盛则“见三采一”“见五采二”,这种适度采摘的方式使得许多珍稀野生药材得以保留;在砍柴时他们遵循“砍老树,留嫩枝”的原则,不集中连片地砍。总体上,贵州少数民族对待自然资源没有强烈的占有欲,相反他们心怀敬畏和感恩之心,采取适度索取的利用原则,在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求的同时,使自然资源的消耗控制在资源可承载范围内,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贵州民族生态伦理的生态文明价值
贵州少数民族在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中,形成了诸多具有共性特征的生态伦理思想,并集中表现为生态伦理意识、规范、智慧三个基本维度。其中,根植于精神文化的生态伦理意识直接反映贵州少数民族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初认识,是其生态伦理规范、智慧形成的思想前提;融于制度文化的生态伦理规范反映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伦理关系,是生态伦理意识、智慧的规则化、形式化;嵌入物质文化的生态伦理智慧反映了人与自然对象性关系的实践理性及经验总结,对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意识、规范的发展、变化和更新具有推动作用。贵州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意识、规范、智慧三者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彼此又相互联结,由低级到高级,由感性到理性,构成了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有机整体。贵州民族生态伦理对建设贵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有多重实践价值。
(一)贵州民族生态伦理意识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奠定了思想基础
贵州各民族在人与自然对象性关系中形成的生态伦理与生态文明理念具有多重耦合性:一是贵州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意识中包含的共同体意识、敬畏自然意识与和谐共生意识,不仅与中国传统的“和合”价值观高度一致,并且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思想内在统一;二是贵州少数民族不同维度的生态伦理,内在地包含着敬畏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思想要义,这与生态文明理念相耦合;三是贵州少数民族节约资源、持续利用,不过度索取等生产生活方式,与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有诸多相通之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是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理论体系,在生态文明实践中不断推动理论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经验及其深化发展的理论遵循,合理汲取一切有用的理论资源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走向成熟与完善的重要途径。贵州少数民族经过潜移默化而自发形成的生态伦理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在历史上很好地维护着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少数民族生态伦理的挖掘和整理,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古籍史料、习俗制度、原始宗教中搜集整理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资源,分析其中合理的内容,找寻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契合点,使理论指导具体实践。同时,还可通过将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伦理融入到地方校本教材或生态文明普及读本,以进一步树立和巩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价值观。在具体的生态文明实践中,通过具有高度的理论自觉将民族生态伦理、生态道德和生态审美融入决策部署、政策制定、宣传教育和活动创建等环节,使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生态文化认同,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树立和弘扬生态文明理念。
(二)贵州民族生态伦理规范为建设生态文明法治提供制度支持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有健全和完善的生态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1](P99)。而在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也还存在“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等问题。有关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状况,一方面提出了民族地区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的现实需求,这为民族伦理规范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空间。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可以在形式上借助一定的禁忌、礼俗、习惯、乡规、民约不断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内容上可以在制定村规民约中吸收或借鉴本地生态习惯法的合理、有益的成分,使生态法规的制定具有更好的群众基础;在方法运用上采取柔性变通的植入方式,即借助通俗易懂的传统习惯法来“诠释”国家相关立法,有助于国家环境法尽快成为当地百姓乐于接受的行为规范[22](P45)。另一方面,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绝非是对规则的机械运用,它需要融入伦理道德的成分,才能保障法的实施符合一定的价值标准。我们知道,任何法治思想都内在地包含着由主导价值所形塑的伦理结构,法律是对所处时代伦理关系的规范表达。越是在人类历史早期,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的界限越模糊,如原始禁忌、图腾崇拜及一些群体习惯共同组成了人类早期的社会规范。因此,民族地区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只有体察民众心理并获得其伦理共鸣,才能更好地实现德法共治、良法善治。
(三)贵州民族生态伦理智慧为生态文明实践提供丰富的地方性知识
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经历了附魅到脱魅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人对自然认识能力和水平的进步与提升。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使民族地区原有的生态价值观被现代发展观所影响,各种非理性、不可持续的开发模式给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环。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我们除了要有生态化的科学技术来化解人与自然的矛盾,还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等源远流长的生态伦理智慧,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特色道路。生态伦理智慧是生态哲思与生态实践的结合,它源于实践并服务实践[23](P421),外现为具体的生态知识、技艺和经验。贵州各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中经由长期的观察和实践而总结出来的生态伦理智慧,其可靠性、有效性获得了时间的检验,在农耕社会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价值。贵州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智慧、体现着人与自然环境的融洽与和谐,符合人类共同发展利益[24](P56),可以为解决生存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提供本土知识。总之,贵州各民族生态伦理智慧是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的认识基础,对其进行挖掘、传承和运用不仅有利于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更能使生态行为践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贵州民族生态知识、技能和经验中的一些内容已难以满足民族地区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具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还需要对其作出合理的改进,以便更好地助力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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