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信:中国式民事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日期:2022-04-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字号:【     浏览量:

  以《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中国走出了一条先是直面中国实践问题制定单行法,再在吸收两大法系优秀私法制度并契合中国本土需求的基础上,编纂统一《民法典》的中国式民事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且适时回应了数字时代的新现象、新问题。

  特有的立法模式,创新的编纂体例

  中国并没有从一开始就制定民法典,而是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先制定具体的单行法,即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待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成熟后,才编纂统一《民法典》。实践表明,这是契合中国社会发展与立法规律的民法现代化模式。

  其一,《民法典》结束了九部单行法及大量司法解释并存的散乱与碎片化局面。通过增加新制度、删除重复规定、剔除矛盾与冲突等立法活动,形成了体系完整、逻辑顺畅且内容相对饱满的统一法典。对于指导人们行为、裁判者适用法律,《民法典》更简洁且富有实效。

  其二,《民法典》在体例结构上有所创新。七编制体系是逻辑严谨的总分结构。总则编采用提取公因式,确认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共同适用的规则,为制定和解释分编规则提供了价值基础。各分编则是总则编一般规则的具体展开及特殊规定。《民法典》把“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分别作为第四编与第七编,开创了世界民法典的新颖编纂体例。人格权独立成编,即便在宣示意义上也有积极价值。侵权责任尽管本质上属于法定之债,但更多的是为救济受害人而赋予的消极债权,背后依据多为潜在的国家强制力,而非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并非单纯追求体例上的创新,而是遵循应然法律逻辑。

  其三,《民法典》坚持民商统一理念,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私法保障。《民法典》是所有民商事活动的基本法,统领众多民商事单行法。“总则编”明确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扩大市场主体范围;“物权编”完善担保制度,如新增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确立货物价款抵押的超级优先权、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质押、放宽担保物变价的自治空间等,其主要目的便是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直面中国实践,体现人文关怀

  《民法典》的具体制度处处体现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和实践面向。其一,《民法典》注重弘扬绿色发展理念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为改善民众近些年来人居环境,《民法典》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并制定相应的绿色制度。“总则编”第9条赋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基本原则地位,且把该原则贯彻到“物权编”(第286条、第346条等)、“合同编”(第558条、第619条、第625条等)具体制度中,“侵权责任编”更以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1229—1235条)。

  其二,为盘活农地价值,保护农民利益,《民法典》新增“土地经营权”制度,建构承包地“三权分置”权利结构。《民法典》还完善了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的制度:如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第282条),确立共益共享原则;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的义务(第285条);对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加大限制(第279条)。“物权编”新增居住权制度(第366—371条),使有特定需要的人“居者有其屋”,助力房屋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多元化。

  其三,《民法典》所有规则都闪烁着人性的光芒,彰显着对民事主体权益的关注与保护。例如,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全面保护其接受赠与、继承遗产等权益(第16条);确立成年人监护制度,尤为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第33条);禁止高利放贷,防止百姓上当受骗(第680条);明确列举信用为名誉内涵(第1024条),将身体健康界定为身心健康(第1004条),周全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第1032—1039条),禁止性骚扰(第1010条)等,扩张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范围;增加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第1044条);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第1254条);增设免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救助他人致害可免责”条款(第184条),弘扬社会正气。

  开放式借鉴两大法系,扎根本土并超越

  《民法典》并非仅局限于学习某一国民法典,而是吸纳两大法系的优秀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创造出契合中国实践的新制度。《民法典》中多数概念、主要体系等遵循的是大陆法系传统,但也有不少制度可看到英美法系的影子。

  其一,为缓解融资难困境,《民法典》新增货物价款抵押的超级优先权制度(第416条)。该制度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103条等所称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可对抗同一物上在先设立的担保权,有“价金超级优先权”之称,既有利于保护购买价金担保权人的权益,也有利于扩展浮动抵押人的融资渠道。

  其二,《民法典》侵权责任吸纳了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点。我国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一直以填补损害为宗旨,或使受害人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侵权赔偿),或使守约方得到如同合同履行一般的结果(违约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确立,是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和环境侵权违法成本低、执法滞后等问题的回应。

  其三,《民法典》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并行规定。《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规定预期违约的解除,第578条规定预期违约责任,第527条和第528条同时规定不安抗辩权制度,并与预期违约制度相衔接,体现两大法系民法制度的融合。

  回应新兴问题,关注社会伦理

  数字社会催生了诸多新兴法律问题。数字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资源是数据(含个人信息),是数字社会发展的土壤、石油、氧气与阳光,也是人工智能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因为人工智能的本质便是数据。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首次体现在《民法典》里,即“总则编”第111条及“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奠定了基础。《民法典》也是世界上首部明确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典(第127条)。

  《民法典》之“新”不仅体现在时间上,更体现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回应了数字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具有重大实践意义。《民法典》之“新”不仅体现在制度的“新”,而且还体现在理念的“新”,比如法典表现出的伦理关怀。在生物技术迅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针对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民法典》明确提出“不得违背伦理道德”的要求(第1009条)。这是对人之为人的最低要求:做任何事(包括医学、人工智能等科研活动)首先不作恶,才有可能行善。

  契合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想法典

  《民法典》不仅有制度创新,而且更注重用新制度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但反过来,如果实际问题运用新制度不能得以解决或解决得不够理想,这样的制度创新便需重新审视。例如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实际功效便需要社会实践检验,核心标准是其能否为百姓带来切身实益;“合同编”试图解决“合同僵局”现象的努力(第580条)也需司法实践进一步验证。

  《民法典》不仅应表征现代的民法制度,更应表征现代的法治理念。《民法典》体现出的人文情怀、伦理关怀、绿色理念足以表征它是契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典。但任何事物皆非完美,《民法典》在理念上亦有提升或完善空间。如《民法典》仍对国有、集体与私人的财产保护区别对待,对比第258条、第265条和第267条可知,唯有私人所有的财产前增加了“合法”条件。考虑到第207条明确规定的“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产生的疑问便是,《民法典》缘何仅对私人财产保护施加“合法”条件,是否违反物权的平等保护?“权利”在财产意义上无所谓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两者至少应同等重要。

  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也不可能制定出尽善尽美的法典。但如果《民法典》能够真正关切人们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人们的自由与尊严,那就能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这样的《民法典》才是理想的法典,也是真正契合民事法治现代化的法典。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