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中国古代诗法理论的现代阐释
成果简介
项目负责人:易闻晓
项目管理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项目批准号:12BZW013
项目类别:一般项目
项目名称:中国古代诗法理论的现代阐释
最终成果名称:中国古代诗法学阐释
学科分类:中国古代文学
成果形式:专著
项目成员:独立完成
二0一八年四月廿一日
诗法学体系与诗法学的诗学史
——《中国古代诗法理论的现代阐释》成果简介
由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易闻晓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古代诗法理论的现代阐释”(项目批准号:12BZW013),于2012年7月立项,2017年1月申报结项,其最终成果为50万字专著《中国古代诗法学阐释》,以《中国诗法学》为名于2017年6月在商务印书馆出版。
中国诗法以其浩博的文献积累和诗之创作的切实讲求成为中国诗学的主要内容,并以句法为中心的字法、属对、篇法、声律、用韵、用事、脱化和体制等诗法讲求形成相对自足的学理体系和一门之学,不仅在“诗用”的层面落实“诗本”的设定,而且作为“诗本”的作用显现可藉以归纳、总结和提升为重大的诗学理论。中国诗法学的系统阐释在整个中国诗学具有极度扩大研究领域、完善体用系统结构的重要学术意义,本项目研究正是期以建立中国诗法学的学理体系,显示建立一门之学的重要价值,并以创作学、哲学、考据学、语言学以及中西诗学理论的参照突破唐宋以降诗法讲求的范囿,旨在建立开创性和开放性的阐释体系,并融通自《诗经》直至晚近的整个中国诗和诗学理论的历时性进程,建立诗法学的中国诗史和诗学史。
现代中国对于古代诗学的研究所资取用的文献集中于“诗文评”的范围,但总量为少。例如郭绍虞先生所编《中国历代文论选》四卷,基本包括中国古代重要的诗文评论著,其中不乏戏曲和小说的论说,虽以诗学居多,但也只是其中的部分。相反却是汗牛充栋的诗法著述。唐代取士始试诗赋,同时诗格、诗式导人以法,应运而生;宋人转作诗话,其制“辨句法,备古今,纪盛德,录异事,正讹误也”[1],确立了以句法为首务的诗法谈论,包括字法、属对、篇法、声律、用韵、用事、脱化等,都属字句之用;元人复为诗式、诗格之制;明清仍作诗话,著述滋盛。宋阮阅辑《诗话总龟》、魏庆之辑《诗人玉屑》、胡仔集《苕溪渔隐丛话》,清王士禛辑《五代诗话》、孙涛辑《全宋诗话》,今郭绍虞有《宋诗话辑佚》,清何文焕辑《历代诗话》,丁福保成《历代诗话续编》、《清诗话》,郭绍虞、富寿荪有《清诗话续编》,又周德维辑《全明诗话》、张伯伟撰《全唐五代诗格校考》、张健撰《元代诗法校考》,庶几得其大概。可以说诗法讲求乃是中国诗学的主要内容,但以诗式、诗格、诗话体例,逐条随说而详尽芜杂,无所不包而不繇其统,在纯理论的视角中似乎缺乏诗学理论的价值,且以卷帙浩繁,抽绪不克,故或视为畏途,尤其今世既罕为诗,其于诗法写作讲求,固所不契,都是诗法学研究未能展开和深入的客观原因。
尽管如此,现代以来对于古人诗法的个案研究却从未间断,这是由于某家诗论关涉诗法,故以并论阐发大概,实际上也通合了理论与写作实践的诗法之学,关于这方面的论文愈益多见,其势方兴,不烦例举,只是个案的研究无由达到诗法体系的融通,相对于诗法散乱繁多,这当然是困难的。然而现代学界早已致力于诗法本身诸如体例和谈说方式的规律性梳理,于此蔡镇楚先生做了较多有益的工作,其《诗话学》[2]、《中国诗话史》[3]是现代中国专门研究诗话体例、内容和历史的较早著作,后者对宋诗话、金元诗话、近代诗话、明诗话、清诗话进行历时的叙述,董理诗话的统绪。刘德重、张寅彭《诗话概说》也是一部叙述诗话史的专著,例如第二章《宋诗话》主要讨论苏、黄诗风与北宋后期诗话、第三节综述江西诗说的发展与南宋前、后期诗话,也是本诸历史顺序的叙述介绍[4]。相关问题的研究论文如明见《中国诗法理论史简论》[5],即于众多诗话著作提挈简略的线索。在诗话体例研究方面,陈良运先生《诗话学论要》是值得一提的论文,作者研究中国诗学注重系统的建构,曾出版《中国诗学体系》[6],在此文中也从总体的角度抉发诗话“随想随写”的“闲谈”话语方式,指出诗话是一种“无法度约束”的文体,它“不必作出什么论证”、“不以理论建设为目标”,本质上是文学语言,关键的还在“诗话的作者们都能写诗”,故多“诗人的悟性”、能“用诗的语言描述诗的种种审美特征乃至作诗的方法和技巧”[7]。这对于现代学界的中国诗学研究难以深入诗话,可谓切中要害。此外如张一平《古代诗话对传统批评体裁的自我反思》一文认为古代诗话自身对于诗话体制批判“断绝了20世纪初文论转型时诗话与现代文论血缘承继的最后希望”[8],虽于原因推论不切,但对于现代学术之与古代诗法的断裂,却是独到的判断。
在总体上,现代学术关于中国诗学的研究鲜能取用诗法的资源,但也可见不带理论激情的学人本于创作体悟接续诗法的谈论,他们的象牙之塔似乎远离当代学术的理论建构。最有代表性的也许是如钱锺书《谈艺录》[9]所涉诗学的部分,其一仍古人的诗法谈论方式不仅在于学问的渊深,更主要的是在于一己写作的感悟堪能把握诗法的要旨。同类的著作如周振甫的《诗词例话》[10],它并不在乎理论的系统性和诗话本身的的特点,而是撷取古人诗法谈说以资例举,针对诗的写作提供切要的帮助,至少对于诗之鉴赏所资的诗法种类,乃是有用的介绍,较诸诗话本身的系统和特点的阐发来得实在。又如霍松林《唐宋诗文鉴赏举隅》[11]关于诗的鉴赏,也是援取诗法的谈说,尤具价值的是参合自己作诗的体会,亲切到位。此外尚有不少诗词写作或格律介绍的一般性论著,可以视为古代诗式、诗格的异代传承,但以初导门径,不必专精。当然不乏学问耆宿的著作,或从语言学授人以法,如王力《汉语诗律学》[12]和蒋绍愚《唐诗语言研究》[13]的部分内容,并论汉语格律、句法,虽其现代语言学的基本视角固所不切,但以学术影响启迪后进甚或反对的意见,首预力焉。此外不乏针对诗法具体问题的探讨,尽管不以诗法效功,但以问题的针对性解决某些诗法学的重要问题,例如葛晓音、赵敏俐等讨论中国诗句式的有关论文[14],也于诗法之学嘉惠良多。
诗法的谈论零散随意,然其谈论的问题总是集中于以句法为中心的体系,包括字法、属对、篇法、声律、用韵以及用事、脱化,乃至抒情、写景、议论、叙事等较高层级的“表现手法”。不同时代的不同论者对于相同的问题发表不同的议论和辩难,看似漫不经心的随笔式谈论实际上形成完整而庞大的体系,而且诗法谈说惟以异于诗文评以理论建设为目标的严谨性而别具特点,实际上完全具备一门之学的充分条件,因而“诗法学”的观念是必要的。然而除了罕见的特例之外,对于诗法的学理定位尚未提升到这一层面。这种现状应当改变,不仅因为“诗法学”的建构可以促进更为深广而严谨的研究,而且可资推动诗法学全面进入整个中国诗学的系统,从其文献浩繁和内容广博来说,诗法学缺席就让整个中国诗学显得单薄寡物。当然诗法学彰显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它与整个中国诗学的融合必以其本身的梳理整合为前提。
项目主持人业已通过《中国古代诗法纲要》、《中国诗句法论》等书对中国诗法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但其体系的建立却不是诗法学研究的最后目的。对于诗法学本身,我们有理由追诘它对于整个中国诗学理论的价值和作用。实际上正是具体而散漫的诗法讲求蕴含着十分丰富的诗学理论,例如体用思辩对于诗法的统摄以及自然与工力的相反相成、诗道高雅在用事、借代以及成辞祖述和脱化等多方面的体现,无不即于具体的讲求隐含一以贯之的思理,或者在具体的讲求中表现为共同的理论倾向,由于诗法与创作的紧密联系,这种理论的提升和概括显得十分必要,诗文评的理论很少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代以来对于“旧诗”传统的抛弃,于是本诸传统内部的肯定已经不能维护传统自身的合法性,这种尴尬的处境迫使我们出脱诗法学本身而寻求“局外”的观照,因而不得不拉开一定的距离,转从哲学、语言学、考据学等不同的视角对诗法学进行阐释,这是本于学科综合的方法;同时惟以现代对于“旧诗”过时的“封建”定位,我们也不得不从现代的学理进行反向的推断,西方形式主义正好提供了这样的视角,因为中国诗以其更高的形式化恰恰印证了形式主义,这是他山之石的借用,不仅可能的相通,而且相互的差异也是重要的。
本项目首先从中国哲学推及诗学的体用思辩,在诗本层面统摄所有诗法的讲求,期以建立一个完整的诗学体系,并为诗法学的阐释搭建总体的框架。惟以汉语单音独字和稳定声调的应用对比西方多音节文字,才能认识中国诗的本质特点尤其是形式的优越性。进而基于汉语以及汉字的特性形成一定的句式和体制,声调的应用又导致格律的产生,所以继论三、四、六言体制,而五、七言以有单音可资句法锻炼,故合而论之。并以积字成句、积句成章,属对成于两个单句的组合,故以句法为中心合并论述。而用事、借代、成辞及其脱化以其“文言性”的历史积淀显示诗道高雅的尊古意识和历史空间,最后以表现手法贯通自《诗》以迄晚近的整个诗史,形成中国诗法学的完整阐释体系。
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取决于阐释的需要。中国诗学的体用相即、诗法谈论的思维定势和深层心理、汉字名物对举的诗性特征、属对类合的天道统摄、篇法的自然生机与一气贯注,以及情、兴、意之与景、象的对举,凡此需要哲学的思辩及其中西的对比。关于汉语韵律、汉字象形表意及其相对于汉语的稳定性,要求语言学的援用。对于各种句式和体制的形成,则须运用考据的方法,才能切实有指,不堕空论。同时关于中国诗学体用思辩相对于西方诗学的独特性、诗的语用通合文学创作学与语言领域,以及形式主义理论之于中国诗的形式分析,显见研究方法的贯通和学术视野的开广。多重研究方法的并用俾使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体现研究成果的突出方面,例如形式主义的格律分析、属对的“对等原则”、三言句式的虚字运用、四言演变之受其他文体的影响、五、七各体之于乐府和拟乐府的传承、属对之于五、七律体形成的作用、六言自在及其高下评判,以及脱化源流对于作者的塑造、赋比兴的体制考察及其审美转化,凡此等等,都以重要的新见反映本项目研究的独特价值。
本项目不仅就诗法学本身建立了一个诗法学的体系,而且诗法学、哲学、语言学、考据学等方法的综合运用以及西方诗学的适当借鉴突破了古代诗法讲求的本有范围,超越了诗法本身,极大地扩展了诗法学的阐释空间,当然西学的引入必不偏离西为中用的立场并保证基本学理的融通,警惕牵强的比附。同时《诗》四言并三言、六言体考述的加入突破了古代诗法谈论以唐宋以降五、七言体为主的局限,而且从表现手法纵论自《诗》赋比兴以迄晚清以文为诗的创作和诗学的历史,又极度延伸了古代诗法学的历时维度,爰使中国诗法学贯通中国诗和诗学的整个历史。此外由于创作的体悟保证诗法阐释的切实可靠,也使本项目的阐释区别于纯理论的疏阔推衍,这是本项目的突出特点。
[1]许顗:《彦周诗话》,何文焕辑《历代诗话》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78页。
[2]蔡镇楚:《诗话学》,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3]蔡镇楚:《中国诗话史》,湖南文艺出版社2001年修订本。
[4]刘德重、张寅彭:《诗话概说》,安徽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5]明见《中国诗法理论史简论》,《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6]陈良运:《中国诗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7]陈良运:《诗话学论要》,《福建论坛》2001年第4期。
[8]张一平:《古代诗话对传统批评体裁的自我反思》,《文艺研究》2005年第7期。
[9]钱锺书:《谈艺录》补订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
[10]周振甫:《诗词例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版。
[11]霍松林:《唐宋诗文鉴赏举隅》,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
[12]王力:《汉语诗律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58年版。
[13]蒋绍愚:《唐诗语言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14]例如葛晓音《初盛唐七言歌行的发展——兼论歌行的形成及其与七古的分野》(《文学遗产》1997年第6期)、赵敏俐《论七言诗的起源及其在汉代的发展》,《文史哲》2010年第3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