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东:以主体性原创性研究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日期:2023-03-31 来源:光明日报 字号:【     浏览量: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以中国理论、中国学术解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繁荣中国法学、发展中国法治、传播中国法理提供学术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理支持,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而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以提升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为抓手,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赋予法学思想、法学观点、法学命题以新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

  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理和哲理,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中心议题

  知识是人类普遍接受的认识世界的成果,也是人类行之有效的改造世界的工具。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产生中国法学知识的土壤,也是实践中国法学知识的场域。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何必要、如何可能,均源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既定选择。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蕴藏着丰富的学术资源,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学术议题。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进行长时段、跨学科、跨文明的学术研究,是中国法学研究者的重要使命,也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一环。

  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功实践相比,当前,中国法学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还有相当差距:我们尚未构建并发展出一套成系统、较为完备、较为成熟的解读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治发展变化、解读当代中国法治成就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学术中的中国法治形象尚不清晰;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还在拿西方的理论、学术、知识、观点、原理、概念、范畴、标准、话语来解读中国的法治实践,尚存在着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刻舟求剑、照猫画虎、生搬硬套、依样画葫芦”的问题。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要以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研究,对发生在特定时空中的“中国现象”进行学理化阐释,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理和哲理,并从中提炼出逻辑自洽的标识性概念;再以这些概念阐释中国的生动法治实践,把“中国现象”总结提炼为“理论事实”,进而基于更大范围的跨文明比较研究,将其抽象为具有一定普遍性意义的概念、范式,并明晰它们在知识体系内相互规定、系统联动的逻辑,构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当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从而实现“术语的革命”和“中国法治的知识化”。

  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立足和观照中国法治实践,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

  《礼记》中说:“无本不立,无文不行。”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要的就是做到“有本有文”:“有本”,就是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有文”,就是要立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有本有文”,就是要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观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做有鲜明特色、能够解释和指导中国实践,又被国际广泛认可和传播的“中国在场”的研究。

  无本则见于事者乃为虚文。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开展主体性原创性法学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基础,加强法学理论提炼、阐释,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持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正确的政治方向把舵主体性原创性,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推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蹄疾步稳、行稳致远;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研究。

  无文则存乎心者乃是虚念。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立足和观照正在展开的中国法治实践。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隐藏着每个民族最深层次的奥秘,中国法律与法治必然与中国人对生活世界和意义世界的想象力相联系。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面临深刻挑战,这些挑战有的与历史传统有关,有的与现代化进程中的政策选择和制度环境相连,有的受到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的影响,而这恰恰形成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比较优势,为研究者“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和“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提供了可能性。为此,应不断提升捕捉和把握时代问题的理论洞察力、分析和凝练法学命题的理论概括力、阐释和论证法学观点的理论思辨力、总结和升华法学理论的理论思想力,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作沉浸式观察,持续关注中国正在发生的事实,以中国的法律和法治作为我们提出问题、做出结论的根据,凭借中国学人的理论想象和法学话语的理论表达,开展主体性原创性研究。这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现实的路径,也是最基本的路径。

  形成具有民族内涵和人类观照的法学思想、观点、命题,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这提示我们,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不忘本来”,也要“吸收外来”。当前,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以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为立场,确立中国法学的基本理念和解释原则;二是以理顺整体与个体的关系为重心,凝练中国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三是以权利确认及其实现为线索,理顺中国法学的内容节点和展开逻辑;四是以融通古今中外为目标,升华中国法学的标志性概念。

  可见,建构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要探索中国法学与西方法学对当今法学问题的不同回答,而且要能够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与理论,去检验西方法学的个别概括和理论范畴,并在比较中蒸馏其杂质、萃取其精华。如此,才能够在思考和解决世界性时代性法学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具有民族内涵和人类观照的法学思想、法学观点和法学命题。

  一方面,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体现民族内涵。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挖掘和传承中华法系凝聚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精华,要厘清当代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原创性与由中华民族在几千年文明发展中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形成的思想体系的关系,与中华法系传统的独特风格、概念体系、表达方式的关系,与中华传世智慧中宇宙观、天下观、道德观、社会观、实践观、人生观的关系,为人类法治文明形态变革提供思想和智慧。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扎实推进红色法治文化遗存抢救、修缮,积极开展预防性保护,加强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法治口述史等采集,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重大实践议题,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基本观点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基本方法的研究,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基本概念、命题、观点。民族的也是世界的,中国以迥别于西方国家的特有方式实现法治现代化,其成功经验必将扩充世界法治智慧宝库,丰富人类法治文明,为后发国家提供启示和选项。

  另一方面,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彰显人类观照。强调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原创性,并不排斥域外的法学研究成果,而是要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使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世界的发展要求,使之具有深远的世界意义和文明意义。这就需要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现代域外法学提出的新课题、新方法、新范式、新框架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对照、批判、吸收,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需要从统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高度,分析和凝练当代法学研究所面对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和时代之问,以主体性原创性的研究为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治理难题提供智识支持。

  (作者:蔡立东,系吉林大学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