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志:推动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2-01-17 来源:光明日报 字号:【     浏览量:

 

  2019年1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朝阳里社区考察时,来到一群志愿者中间,他称赞志愿者是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前行者、引领者,指出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志愿者事业要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等要求,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摆到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开创了崭新局面,全民踊跃参与、众志同心的凝聚力不断增强,增进民生福祉、服务大局的能力更加坚实,担当急难重任、发挥特殊作用的战斗力更加强劲,涵育主流价值、培育文明新风的引领力不断提升。踏上新征程,要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正确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志愿服务事业倾情关心关怀,亲自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一批有关志愿服务的重要文件,并在参观考察、座谈交流、批示回信时,多次对志愿服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为推进志愿服务事业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重要论述转化为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指引,确保志愿服务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雷锋志愿服务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时代新要求,树立高质量、实效化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弘扬雷锋精神中彰显志愿服务的人民性,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的雷锋故事。

  完善体制机制。准确认识新时代志愿服务的内涵、特质、优势和价值,将其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文明进步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相联系、相融合,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增强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的使命感。健全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整合资源,实施有序管理,打造多部门共同参与、联动高效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作用,扎实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加强顶层设计,注重科学规划,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与政策创制。推进志愿服务立法工作,促进志愿服务法律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强化志愿者权益保障,通过志愿服务法治化建设,厚植志愿服务发展基础,着力解决制约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难点、痛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注册招募等工作,完善志愿服务管理与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筹集资金渠道。完善志愿服务积分兑换、星级认定等回馈激励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积极推动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志愿服务各环节的可操作性。优化志愿服务评估体系,积极开展分类评估,着力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评估水平。

  搭建有效平台。积极构建党政部门、社会力量支持的志愿服务多元参与平台,实现政府推动志愿服务与社会自主参与志愿服务平衡协调发展。加强服务阵地载体建设,最大限度利用好各类公共综合服务设施,根据发展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建设志愿服务站点。加大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完善组织体系,健全孵化培育机制,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充分发挥枢纽型、支持型志愿服务组织的桥梁作用,建立更加有效的沟通交流学习平台。深入推进志愿服务项目化,完善项目运作体系,创新项目活动形式,提高志愿服务成效及持续性。强化品牌意识,培育志愿服务品牌,发挥品牌活动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志愿服务公信力和知名度。健全志愿服务培训体系,完善培训知识体系,丰富培训内容,开展分级分类业务培训,加大志愿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提升志愿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大科技支撑,让志愿服务项目发布等工作更高效,做好志愿服务数据统计和管理。加强志愿服务宣传平台建设,通过各类媒体传播志愿精神,传递向上向善正能量,积极开展对外交流,讲好新时代志愿故事。

  提高行动效能。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志愿服务融入社会治理创新,畅通和规范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活力与社会秩序的有机统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高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良性互动。例如,以志愿服务方式有效化解社区矛盾、提供更加多样化社区服务等。积极推动志愿服务参与民生建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社会问题,助力社会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丰富志愿服务实践,推动志愿服务融入更多领域、部门和行业,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和专业特长,深入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以文明实践助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实现志愿服务与新时代文明实践融合发展,促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精准化、常态化、便利化、品牌化。

  (作者:李培志,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一审:贺雷;二审:李志伟;三审:王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