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内涵,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站在世界历史意义和人类文明的高度,立足于我国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化为人民群众自觉行动。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味着人和自然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实践中不断回答和总结人民群众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是单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是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生命共同体”,内在地包含了人的发展,既“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又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蕴含了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人能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认识和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服务;另一方面,人必须尊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不能无限制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发展自然需要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这种利用和改造必须是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进行。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坚持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辩证统一,实现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不能破坏生态环境。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不敢迈出发展步伐就有点绝对化了。将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对立起来,单一的发展或者保护生态环境都不能达到目的,结果反而会适得其反。我们要把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将良好的生态环境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推动发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实现了发展目标,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时刻坚守生态环境的红线和底线,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我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性、艰巨性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估计可能要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创造更多的物质文化财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作者单位:贵州理工学院。本文为社科课题[JGYB20200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