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黔:网络社会的行为失范及根源探析

日期:2020-03-27 来源:《贵州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 字号:【     浏览量:

 

编者按:本文刊载于《贵州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作者龚振黔系贵阳学院二级教授、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认识论、人的行为活动研究。该成果是作者承担的第四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网络社会行为失范及治理的哲学研究(项目批准号:19XZ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文章认为,网络行为的失范归根到底是行为者即人的失范,其失范既有内因又有外因,既有心理根源又有社会根源,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网络行为失范的深刻根源。

 

席卷全球的当代科技革命推动了网络社会的兴起,导致了人类的行为活动从现实的物理空间拓展到虚拟的网络空间,使人类的社会存在形式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革。时至今日,网络社会成为了人类新的社会存在形式,网络行为成为了人类新的行为方式,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产生着越来越深刻的影响;但是,网络社会的行为失范问题也日趋严重,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如何解决网络社会的行为失范问题,构建网络空间的治理体系,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当今世界所面临的新的社会重大课题。在我国,党和国家已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必须“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他还多次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行为;2017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从法律的视角强调:“国家倡导诚实守法、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而要做到网络空间风清气朗、网络行为规范有序,使网络治理具有针对性、指向性和实效性,就必须客观分析网络行为的性质、特征、价值和失范的可能性,充分认识网络行为失范的表现、态势及危害,从内外因上深入剖析网络行为失范的深刻根源,这是科学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切实解决网络行为失范问题的重要前提。

一、网络行为:人类新型的社会行为

从哲学视角看,网络行为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作为当代科技革命浪潮中形成的新型社会行为,是人类在网络社会基于一定的意识、目的所展开的活动,是人类在网络社会生存发展的根本方式。也就是说,在人类、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网络行为之所以成为当代人类新型的社会行为,就在于它是人类在虚拟化的网络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存在形式中所展开的新型活动,是人类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新的生存发展方式,从而呈现出了有别于物理性的现实社会行为的新特征与新价值。虚拟化的网络行为是物理性的现实行为的创新,但这种创新是在延续、延伸现实行为基础上的创新,因而也表现出了人行为功能的两重性,即同样存在着“规范”和“失范”的两种可能性,凸显了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类行为功能的辩证性。

人的行为总是社会性的行为,社会总是由人的行为构建起来的社会,二者的产生、性质和存在状态,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一致性,从古至今,概莫例外。网络行为这一人类新的行为方式,与网络社会这一人类新的社会存在形式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它们也互为前提、互为支撑。

从产生过程上看,网络行为与网络社会的形成是同时态的。“网络行为是人类在虚拟化的网络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存在形式中所展开的新型活动”这一表述,本身就意味着网络行为与网络社会的形成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它们是互为前提、一起形成、同时态的。网络行为能够现实呈现、现实进行,就在于数字化、符号化、虚拟化的网络社会已经形成,成为了网络行为赖以展开的新的社会存在形式;反之,网络社会能够现实兴起、现实运行,就在于数字化、符号化、虚拟化的网络行为已经产生,成为了网络社会赖以存在的新的社会行为方式。从这一意义可以说,没有网络行为就没有网络社会,没有网络社会也没有网络行为,二者是同时态的,并且是相互生成的同时态,即新的行为方式造就了新的社会存在形式,新的社会存在形式也造就了新的行为方式,它们的创造、创新作用是相互的、双向的。

网络行为与网络社会这一内在关系也表明,网络行为必然是人类在网络社会生存发展的根本方式。换言之,在网络世界中,人正是通过自己网络行为的展开,确证着自己是网络行为的驱动者、操作者、主导者和控制者,是网络社会唯一的行为活动主体;也正是有了这样的网络行为活动,人类才能构建并不断更新自己网络状态的各种社会生活、社会交往、社会联系和社会结构,在推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推动网络社会的发展。这也说明,网络行为是人类在网络社会生存发展的根本方式,也是人类在网络社会必然采取且唯一可行的方式,缺失了这一方式,网络世界就会消失,网络社会就不复存在。

较之于物理性社会的现实行为,网络行为确实是新型的人类行为,因为它创新了人类的行为方式,这种创新可以通过网络行为的以下特征表现出来。

其一,网络行为具有虚实交融性。在物理性的现实社会里,人类的行为都是现实的、具体的行为,构成行为的基本要素都是现实具体的,行为过程、行为结果都是现实具体的。而在虚拟化的网络社会中,行为的要素即主体、客体等都是数字化、符号化的存在,是虚拟性的存在,行为的展开、行为的结果都呈现虚拟化的状态,是虚拟性凸显的行为;当然,网络行为决不是“虚幻飘渺”的行为,行为主体毕竟是现实具体的人,行为客体也有其现实根据或原形,过程和结果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还原为现实的状态。总之,人的网络行为既有区别于、超越于现实的“虚拟”成分,又有源自于、依赖于现实的“实在”因素,具有了虚实交融性。

其二,网络行为具有显隐统一性。在物理性的现实社会里,人类的行为都既是现实的、具体的,又是显性的、可感知的,现实具体与显性可感知也是相互体现的。而在虚拟化的网络社会中,网络行为有显性、可感知的一面,如上网的动作,敲击电脑键盘和触碰手机屏幕的过程等就是显性的、可感知的;但网络行为还有隐性、抽象的一面,而且是更为突出的一面,行为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等往往通过高度抽象的数字、符号等虚拟的形式表现出来,“隐”的特征特别明显,呈现了网络行为特有的显隐统一性。

其三,网络行为具有跨越时空性。在物理性的现实社会里,物理性的时空是人类行为活动的存在形式,行为活动持续的时间是一维的,只能沿着一个方向向前流逝,不可逆转,行为活动所处的空间是三维的、立体的,不能随意移动和变幻。而在虚拟化的网络社会中,人类的网络行为活动已突破了物理时空的限制,持续的时间可以改变一维性和不可逆性,既可以在虚拟状态下回到过去的时间中,又可以在虚拟状态下跨越到将来的时间里;所处的空间在虚拟状态下既可以是没有具体三维性的地点、场所,又可以是在虚拟状态下随时变幻的地点和场所,还可以是基于想象所创造出的更为理想化的地点和场所。总之,网络行为基于新的科学技术,具有了跨越时空性。

其四,网络行为具有即时交互性。在物理性的现实社会里,人类的行为也具有交互性,正是有了交互性,才产生了人际间的情感交流和思想沟通,才形成了人与人的各种社会交往、社会联系,才产生了体现横向交往联系与纵向交往联系的社会与历史。而在虚拟化的网络社会中,网络行为交互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突出了“即时”性。由于网络行为突破了物理时空的限制,能方便快捷地实现任何时间与任何地点的他人进行“零距离”互动,既节省了行为展开的时间,又缩短了地域空间的距离,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交互行为的成本,提高了交互行为的效率。可以说,即时交互性是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网络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

其五,网络行为具有高度开放性。在物理性的现实社会里,人类的行为也是具有开放性的行为,在其行为活动的展开过程中,能够不断汲取前人、他人的思想认识,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吸收各种有益的信息和资源,使自己的行为活动方法更佳、效果更好、效率更高。而在虚拟化的网络社会中,网络行为则呈现出了高度、高效的开放性,它能冲破物理时空的制约,在两端延伸的任何时间、瞬间变幻的任何空间,甚至是在基于虚拟现实科技等而自由构建的理想化时空中,实现对任何个人、任何群体、任何信息、任何资源的全天候、立体化、多维度的高度开放,并通过电和磁的方式,高效快速地予以接收、处理、存储和传播。这样的高度、高效开放性,确实是现实行为难以做到、难以企及的。

网络行为作为人类新的社会行为,不仅有新的特征,而且有新的价值,从一定意义说,新的特征凸显了新的价值,新的价值也表现为新的特征。概括起来,网络行为的新价值主要表现为:

1.有助于个性彰显。人的个性是特定的人区别于他人的特性,是凸显人的个体差异的主要标志,个性的彰显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个性的人,就像世界上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在网络世界中,人的存在是隐秘的,往往通过符号、代码、数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突破了社会角色、社会身份、社会地位等等的制约,其行为是更为个性化的行为,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开放度和发挥度,这对个性的彰显是非常有利的。从一定意义说,网络行为也是个性彰显的行为。

2.有助于情感交流。人的情感是人的本质的重要体现,它也表明了人是具有独特情感世界的精神存在物,人的情感的表现、沟通、传递、丰富等是离不开情感交流行为的,是在情感交流过程中实现的。在网络世界中,人们的情感交流已突破了物理时间、物理空间、物理方式的限制,只要网络在线,可以随时随地与任何个体、任何群体进行网络状态下的“零距离”、“面对面”的情感交流,使情感交流的方式更为新颖、形式更为多样、内容更为丰富,实现了情感交流行为活动的创新。

3.有助于资源共享。人的行为也是社会性的资源共享行为,是人自觉凭借各种社会联系、社会交往获得各种社会资源、运用各种社会资源,进而努力实现预期目标的行为,可以说,资源共享度越高,目标实现度就越高,二者呈正比例关系。在虚拟化的网络世界中,无论是物质形态的资源还是精神形态的资源,都可以有效地克服其在物理时空中存在、传送、传播状态的局限性,从而转换为数字化、符号化的形式,以电和磁的方式即时存储、处理并方便快捷地传送、传播,实现更快时间、更大区域、更广人群的资源共享,使资源价值更多、更好地转化为行为价值、生存发展价值。

4.有助于效率提高。从根本上说,人的行为活动都是“为人”的行为活动,都是维护自己生存发展的手段;基于保障生存和促进发展的需要,人必须遵循行为效用原则,努力提高行为活动的效率。在网络条件下,行为主体是人机结合、凭借各种设计程序行动的主体,预见性、前瞻性更强;行为客体存在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二元世界中,选择面、指向面更大;智能化的中介系统凝聚着当代科技的智慧,性能更好、作用力更强。正是因为这些因素,使人们的网络行为能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价值更大、效率更高。网络行为的高效率体现了高科技的高效率,这也是现实行为难以比拟的。

5.有助于社会进步。如前所述,网络社会的兴起是社会存在形式的创新,这种创新体现了社会存在方式的重大变革,体现了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些变化本身就深刻地反映了、凸显了社会的进步。而网络社会的兴起与网络行为的形成是互为因果、相互支撑的,正是有了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网络行为,正是有了人类行为活动从物理的现实世界拓展到虚拟的网络世界,才有虚拟化的网络社会;反之,也正是有了虚拟化的网络社会,才会有虚拟化的网络行为,二者相互依存、不可或缺。自网络世界形成以来,通过人类的网络行为,不仅导致了社会存在形式的创新,还推动了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实现了社会的重大进步。

正因为网络行为具有这些新的特征与价值,体现了人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从而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网络空间,网络行为也日益丰富、日趋多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网络行为都是规范的、合理的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是社会行为,必然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必然存在着对他人、对社会是否有益的价值关系,存在着其行为或者规范或者失范的两种矛盾趋势,这也体现了人类行为功能的辩证性。

必须看到,网络行为尽管是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行为,是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虚拟性行为,但它始终是人类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充分体现人类社会的共性和基本属性。可以说,任何社会都是由人构成的有组织的存在系统,也是由人构成的有组织的规则系统,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决不是无序的存在,而是有规则的存在,这种规则就是人的行为规则或行为准则。确实,从人类行为的视角看,“社会是由人构成的有组织的规则系统,旨在促进其成员的利益。个人之间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共同利益。……每个社会都有一个行为准则,描述人们在不同情况下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社会的规则归根到底是人的行为规则,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是人的共同体,社会规则是通过人的行为活动体现出来并发挥作用的,是否合乎规则实质上是对人的行为活动的价值评判。为此,网络行为同样存在是否合乎社会规则的问题,同样存在行为是否规范合理的问题。对新的行为方式必须进行辩证的分析,新的行为方式并不都是合乎行为规范的方式,网络行为同样具有两重性,其功能是辩证的。正是这种功能的辩证性,使网络行为内在地蕴含着失范的可能性。

二、网络社会行为失范之审视

从逻辑上说,要评价网络行为是否失范,就必须首先明确判断行为是否失范的规则、规范是什么,它或者它们为什么能成为评价标准,其内在根据是什么,等等。厘清这些相关问题,是客观辩证地审视网络行为是否失范的逻辑前提。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衡量、判断、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失范的规则、规范主要是道德和法律,即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的行为规则、规范,这是共同的、一致的。道德和法律虽然同样是社会性的行为规则、规范,它们的作用具有相通性和互补性,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前者是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精神力量发挥作用的非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规范,后者是靠国家机器、政治暴力等政治强制力量发挥作用的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规范;前者是随着“人猿揖别”、人类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将与人类、人类社会共存亡,后者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失,不过,这一过程应该是漫长的。在当今世界,道德和法律这两类行为规则、规范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的。

在此进行这样的考察和分析是想说明,自人类产生、人类社会形成后,人类的行为就是社会性的行为,其行为必然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必然出现或者有利于或者有害于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两种状况,于是,道德形成了,用一种精神性的、非强制性的力量来衡量人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国家出现后,仅靠道德来规范人的行为已显不足,法律就应运而生,通过政治性的、强制性的力量来规范人的行为,并与道德一起,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构成了行为规范的合力。由此可以看到,道德和法律这两类行为规范的形成本身就表明,人的行为内在地包含着“规范”和“失范”的两种趋势和可能性,必须依靠道德和法律来合理规范人的行为,扬善抑恶,倡导和保护规范性质的行为,谴责和惩处失范性质的行为,如果人的行为都是合乎规范的,道德和法律这两类行为规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更谈不上规范作用的发挥了。网络行为虽然是人类新型的社会行为,是虚拟化的行为,但它从本质上看,仍然属于人类行为的范畴,其行为同样涉及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同样存在“有利”或“有害”他人与社会的意义,同样具有“规范”和“失范”的两重性,同样必须用道德和法律这两类行为规范来予以衡量、判断和评价。

因此,所谓网络行为失范是指人们的网络行为违反了道德和法律这两类行为规范,或者说,凡违反、有悖于道德和法律的网络行为就属于失范的行为。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也呈现多种情况,有的行为只违反道德规范而没有违反法律规范,有的行为是从违反道德规范进而违反法律规范,有的行为则同时既违反道德规范又违反法律规范。一般说来,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基本上违反道德规范,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规范。这也告诉我们,对网络行为失范必须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必须具体分析特定条件下特定网络行为失范的性质和程度。

到目前,网络社会中的网络行为失范表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有个体失范行为,又有群体失范行为。概括起来,网络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是:经济上的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洗钱、网络赌博、网络性交易、网络贩毒、网络贩枪等,政治上的捏造政治谣言、宣扬恐怖暴力、鼓动反社会反人类和分裂国家等,文化上的传播淫秽色情、编造低级庸俗信息、散布错误价值观念等,生活上的虚假信息捏造、野蛮人肉搜索、粗暴人身攻击、隐私权的侵犯、个人信息的任意泄露等。在此主要是从理论上对网络行为失范状况进行概括性的审视,不具体列举失范的事例,一是因为理论分析不应突出具体事例的相加,二是因为具体事例太多而举不胜举。

应该看到,这些网络行为失范现象在我国网络社会中均已出现,并且还相当严重。众所周知,我国是当今世界的网络大国,参与数量之众、新增人数之多、普及比例之高,在全球是罕见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2月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8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互联网普及率达59.6%;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全年新增手机网民6433万,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8.6%。我国确实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但网络行为失范问题也频频出现,失范的严重程度已不容忽视。正因为此,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作为新时代网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时至今日,网络行为失范现象尚在蔓延,且已呈现出了以下基本态势:

其一,失范的范围越来越扩大。在此所说的网络行为失范的范围应包括网民构成范围和网络生活范围,它们涉及网络行为的主体范围和网络行为的展开范围,其失范的范围与失范的程度是成正比的,失范的范围越大,表明失范的程度就越严重。从网民构成范围看,行为失范的人数在日益增多,失范网民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区域结构等表现出多元化扩散趋势;从网络生活范围看,行为失范现象正在向各种生活领域延伸,呈现出覆盖面越来越大的态势。

其二,失范的方式越来越多样。从行为学的视角看,行为方式是指人行为活动的方法和样式,网络行为也要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样式,而网络行为失范的方式越多,也表明网络行为失范现象越严重,二者同样呈正相关的关系。就目前网络行为失范的方式而言,确实是越来越多样化,技术含量高的相关软件越来越多,手法越来越巧妙,花样越来越翻新,冲击力越来越大,隐秘性、欺骗性和诱惑力越来越强,甚至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孔钻孔、小孔变大孔、大孔变深坑,使人感到难以提防、防不胜防。

其三,失范的状态越来越复杂。网络行为失范的复杂程度与网络行为失范的严重程度也是密切相关的,往往也是成正比的,网络行为失范的状态越复杂,说明网络行为失范的现象越突出,失范的严重程度也越高。自网络社会形成后,网络行为失范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网络行为失范主体的网络角色变化越来越快,其失范行为会瞬间从一个领域转换到另一个领域,同一失范行为会采用多种方式,同一方式也会体现在多种失范行为上;网络行为失范受害者的结构、利益日益多元化,受害的既有越来越多的个体也有越来越多的群体,受损的既有当前的多种利益也有长远的多种利益,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行为失范的复杂性也反映了网络社会的复杂性。

其四,失范的性质越来越恶劣。从量上看,网络行为失范的数量在日益增多,从质上看,网络行为失范的性质确实是越来越恶劣,一些行为甚至冲击着社会的红线,突破了做人的底线,如以上所说的捏造政治谣言、宣扬恐怖暴力、鼓动反社会反人类和分裂国家等政治失范行为,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洗钱、网络赌博、网络性交易、网络贩毒、网络贩枪等经济失范行为,传播淫秽色情、编造低级庸俗信息、散布错误价值观念等文化失范行为,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并且也呈越演越烈之态势。

我们必须看到,网络行为失范的危害也是极大的,如果放任自流、任其泛滥,不仅会导致网络生态环境的恶化、网络空间的乌烟瘴气,而且会严重影响人类的正常生活状态和生存发展状态,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谐安宁和健康发展,后果可想而知。这样的网络空间不是人类所期盼的空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意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中国是如此,世界也是如此。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分析网络行为失范的表现、态势及危害,并不是要据此来否定网络社会的网络行为;必须肯定,网络行为作为人类在网络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存在形式中所兴起的新的行为方式,是当代科技革命、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产物,体现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趋势,其积极作用和正效应是占主导地位的,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人踊跃进入网络世界、积极从事网络行为活动的内在根据和根本原因。考察网络行为失范的表现、态势及危害,其目的就是为了辩证地认识网络行为功能、效应的两重性,正视网络行为失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蔓延,努力增强网络行为的正能量,充分发挥其促进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确实,“人们固然要正视网络行为失范的社会危害,努力寻求防范的策略。但更为关键的一点是,人们应当坚定对人类理性和人类文明的信心,毕竟,失范只是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的暂时性和阶段性的偏差而已。”应该相信,人类有信心、也有能力解决好网络行为失范问题。

三、网络社会行为失范根源之剖析

从方法论上讲,要想切实有效地解决网络行为失范问题,遏制网络行为失范现象的泛滥、蔓延,就必须认真查找网络行为失范的原因,深入剖析网络行为失范的深刻根源,使网络空间的治理真正具有针对性、指向性和实效性,这是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实施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人类网络行为的逻辑前提和现实基础。

网络社会中网络行为的失范,从根本上说是行为者即现实的人的失范,因为网络社会虽然是数字化、符号化、虚拟化的社会,但归根到底仍是由人创造、驱动、操作、主导和控制的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拓展和延伸,人始终是网络社会的主体,并且是唯一自觉能动的主体;网络行为虽然是建立在当代高科技基础上的、以“数字化符号”为中介的虚拟行为,但它归根到底是现实的人的行为,人始终是网络行为的设计者、发动者、操作者、主导者和控制者,在任何条件下,人是网络行为主体的身份是确定的、不变的。在网络世界中也存在这样的状况,即只要网络畅通,只要具有相应的网络设备和应用程序,在所谓“无人在场”时电脑也能自动运行并完成相应的任务,这似乎是“无主体”的网络行为;其实不然,人仍然是这种网络行为的真正主体,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现实的人所做的程序设置和发出的指令,任何网络设备和程序都是无法运行的。所以,不管从哪个视角看,网络行为的主体是人,网络行为失范是人的失范,“尽管在形态特征上,人们的网络身份及其展开的网络行为活动会呈现出‘虚拟’的一面,但这不能称为遮蔽人的主体责任的‘障眼物’。‘虚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存在,‘虚拟的网上社会’依旧是人的社会,人无可置疑的是网络行为活动的‘始作俑者’,当然也是网络行为活动后果的承受者。人作为网络行为活动的唯一主体,无可回避地要为网络行为失范‘买单’。”

如前所述,人是社会的人,在网络社会中也不例外,因此,人网络行为失范的原因,既要从人自身查找,又要从社会环境查找。人的网络行为失范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心理根源是内因,社会根源是外因。它们的相互作用,构成了人网络行为失范的深刻根源。

从行为与心理的关系看,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心理驱使、支配下展开的,网络行为同样如此。就心理根源而言,导致人网络行为失范的心理状态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其一,自认“无人在场”而形成的放纵心理。由于网络设施设备蕴含着许多智能化、自动化的因子,以致可以在主体“缺场”、“去场”的情况下,也能按照设计程序执行完成相应的任务,似乎是“无人在场”的。这种“无人在场”的状况易于使行为者把自己实质性的“在场”误认为“不在场”,从心理放纵演变为行为放纵,导致行为失范。

其二,主体身份隐蔽而形成的侥幸心理。在网络世界中,主体的真实身份往往是隐蔽的,显现出来的是符号、代码,这也易于使人忽视自己真实的社会存在和应遵循的社会规范,产生即使失范也无人知晓的侥幸心理,导致网络状态下的行为失范。

其三,虚拟存在方式而形成的冒险心理。人在网络空间中确实是以数字化、符号化等虚拟的方式存在的,行为者是虚拟的,行为过程是虚拟的,行为结果也通常以虚拟的方式呈现,这样的存在方式也易于使人产生不顾后果、不管他人和社会的冒险心理,导致行为失范。

其四,操作方便快捷而形成的投机心理。由于网络社会是建立在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信息科技、虚拟现实科技等高科技基础上的,只要网络通畅,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中突破物理时空的限制,方便快捷地从事网络行为活动,瞬间完成复杂的任务,瞬间呈现行为活动的结果,这种方便快捷性也易于使人形成投机心理,采用畸形的投机方式谋取不当的利益。

其五,忽视现实规范制约而形成的宣泄心理。在网络世界中,网络场域仿佛是完全开放的,人在这一场域中仿佛是充分自由的,仿佛可以任意发表任何言论,仿佛不受任何社会规范的制约,从而易于形成宣泄心理,不负责任地发泄个人负面情绪,任意散布有悖道德和法律规范的错误言论,甚至是反人类反社会的恶劣言论,构成行为失范。

其六,网络多元文化影响而形成的迷惘心理。网络社会也是信息化的社会,多元文化在网络社会并存,各种思想认识、价值观念在网络空间交汇、碰撞,使人眼花缭乱、难以适从,如果不能明辨是非、分清对错,就会陷入迷惘,受到错误思想认识和错误价值观念的影响,导致行为的畸形和失范。

从行为与社会的关系看,人的行为总是社会性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网络行为也不例外。就社会环境而言,导致人网络行为失范的社会根源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网络法律法规尚处在建设过程中。相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网络社会兴起才短短的几十年,存在时间确实不长,作为与这一新的社会存在形式相适应的网络法律法规尚处在建设过程中,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一些网络失范的行为也钻了现有法律法规的空子,难以受到惩处,以致反复出现、变着花样出现。

其二,网络道德建设和网络法治教育相对滞后。道德和法律要想充分有效地发挥其规范作用,从根本上说,必须使这两类行为规范被人们所认知、认同,转化为人们内在的观念和信念,树立规矩意识,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就目前看,网络道德建设、网络法治教育与网络社会的发展不完全同步,具有相对滞后性,以致一些网民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在的自我约束观念和信念,行为失控、失范。

其三,网络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经历漫长发展过程的现实社会的管理体制机制是相对完善的,它们体现了人类长期管理社会的智慧,对人们社会行为的管理、监控是相对有力的,而网络社会形成的时间毕竟不长,且还处在迅猛发展过程中,因而,适应新的、发展过程中的网络社会的管理体制机制还处在构建途中,确实还不完善,易于出现管理漏洞,使行为失范有可乘之机。

其四,网络舆论引导相对乏力。在当今信息时代,舆论引导的作用非常重要,它能凭借舆论强大的影响力、感染力、冲击力和宽广的波及面、覆盖面,通过倡导什么、赞扬什么、抵制什么、反对什么,引导人们健康向上、规范有为,充分发挥行为活动的正能量。就现状看,网络舆论在如何适应新情况、采用新方法、凸显新内容等方面还做得不够,舆论引导相对乏力。

其五,网络犯罪侦破难度相对较大。由于网络社会是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社会,网络行为是富有科技含量的行为,网络行为的主体、客体及行为过程和结果都是数字化、符号化、虚拟化的,因而网络犯罪存在调查难、追踪难、取证难等特点,使网络犯罪的侦破难度远远大于现实犯罪,网络犯罪的侦破惩处更加费时费力费物,这也是一些人在网络空间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冒险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内因与外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作为内因的心理根源与作为外因的社会根源的关系同样如此。心理根源是人网络行为失范的内在根据,是内在驱动性的原因,社会根源是人网络行为失范的外在条件,是外在影响性的原因,它必须通过内在根据而发挥其外在影响的作用。二者的结合,构成了人网络行为失范的深刻根源。

上述根源分析表明,在网络治理过程中,必须既要重视行为失范的心理根源,又要关注行为失范的社会根源;在治理方式上,必须做到自我控制与社会控制的统一、道德维度与法律维度的联结、技术手段与人文手段的结合,形成网络治理合力;通过治理,真正使网络空间风清气朗,网络行为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