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刊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虚拟社会中的道德问题与治理研究》(批准号15CKS039) 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黄河为该项目负责人,贵州师范大学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网络虚拟哲学、中国哲学等研究。
[摘要]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阈下的互联网思维,是普遍联系观念在互联网时代的具体运用,表现为以理论思维去抽象、概括、描述和解释互联网技术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一切经验现象的思维活动。互联网思维是对当前社会发展状况的具体反映,是由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来共同决定的,具有意识性与技术性的辩证统一、模糊性与精确性的辩证统一、创新性与体验性的辩证统一、开放性与包容性的辩证统一四大基本特征。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阈,提炼出互联网思维的“知-行”律、“互-联”律和“加-减”律,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各自的具体运用问题。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互联网思维;“知-行”律;“互-联”律;“加-减”律
毋庸置疑,互联网思维在经济领域是备受推崇且运用较为成熟的,而在形而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却鲜有人提及。真正科学的哲学是反映时代精神的哲学,是把握当今社会发展的思想理论工具,因为“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包括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1]](P436)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时俱进”的内在本质,要求我们不应消极地跟在时代后面,而应站在时代前沿引导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互联网思维作为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是对当前社会发展状况的具体反映,也是由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来共同决定的。因此,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话语体系,分析互联网思维的本质、特征及其运用等内容,既能从理论层面丰富和发展互联网思维的研究思想,开阔相关问题的研究视域,弥补马克思主义哲学维度的研究不足,又能从实践层面加深人们对互联网思维这种新思维方式的确认和思考,从而正确处理好虚拟生存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在新的社会场域中生存和发展,进而为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实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奠定基础。
一、互联网思维的本质内涵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本质是事物存在或活动发展的根据,是一事物或某活动区别于他事物或他活动的根本属性。因此,对互联网思维本质的终极追问,不仅是揭示互联网思维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内在根据,而且也是寻找和提炼互联网思维与一般思维的区别所在。
1969年,基于军事需要而开发运用的阿帕网被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斯坦福大学研究学院、加利福尼亚大学和犹他州大学的四台主要的计算机相互连接起来,形成了互联网早期发展的雏形,从此改变了人类用书信邮政往来、电报电话沟通传达信息的历史。1989年,超文本协议被蒂姆·伯纳斯(Tim Berners)和其他在欧洲粒子物理实验室的人共同提出,将人类带入互联网时代。发展至今,没有边界的互联网如同空气、电力和水资源萦绕在我们周围,成为继陆地、海洋、太空之后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空间场域。从人类生存维度看,交往、学习、生活、旅行等无不依托于互联网而得以优化;从社会结构维度看,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教育等无不依赖于互联网而得以变革。可以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人的存在被不断改变和优化,社会的发展也不断加快,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交往方式乃至于思维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用“改变世界的网络”来形容互联网再适合不过。
既然互联网对人的存在、社会的发展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那么必然也会对人类的理念、意识、思维产生重要影响,并赋予其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而对于这样的形式和内容,我们从意识层面该如何予以概括和分析呢?众所周知,人类关于经验世界的任何认识成果,包括理论思维都是基于客观存在来凝结、提炼而成的,通常通过概念、判断等形式建构成完整的理论知识体系以供人们学习、传播。作为“思维”的互联网,也应该以“知识”的形式出现。但问题的症结在于,互联网只是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工具而已,尚无具备概括关于认识互联网条件下经验世界的理论思维属性。因此,我们将互联网对人类理念、意识、思维的影响以及与此相关的思想发展变革提炼概括为“互联网思维”,一则是将互联网的工具属性转化为知识属性,更好地概括和总结这个时代对人类理论思维的影响,二则是将互联网条件下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经验世界的理论思维区别于其他时代的理论思维,分析在继承基础上所进行的赋新、转化和发展问题。如此以来,“互联网思维”就成了我们这个时代关于人类理论思维变化的重要概括。
那么,关于“互联网思维”我们又该如何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维度予以界定呢?从生成逻辑看,互联网思维是现代科技,尤其是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普遍应用发展的产物,虽然互联网思维中的一些内容、概念在互联网尚未诞生前就已经出现且发挥作用了,但那些内容、概念尚未完全形成逻辑清晰、形式完备的知识体系,而现代科技的出现以及迅猛发展则将这些内容、概念更加凸现化、抽象化、系统化和知识化,并逐渐发展成为能够独立存在、引导行为创新的理论思维;从运行机制看,互联网思维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人类思维活动,有着自身的构成要素和运行环节,以及推动发展的动力机制,静态层面上的互联网思维由思维主体、认知图式、经验世界(客观世界和虚拟世界)等要素构成,动态层面上的互联网思维由思维动机、思维展开、思维结果以及思维评价等环节构成,而人的需要的不断发展是互联网思维得以形成、发展的内在根据,现代科技的持续进步则是其外在条件;从价值意义看,互联网思维的目的在于“转化”“创造”“出新”,产生前所未有的认识成果系统,从而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力和想象力,采用新思路、新方法去处理旧事物、老问题,并形成新的认识成果和思维体系,进而正确引导人的实践活动的展开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互联网思维看作是普遍联系观念在互联网时代的具体运用,表现为以理论思维去抽象、概括、描述和解释互联网等现代科技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一切经验现象的思维活动。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思维本质上是在现代信息科技革命下的人类思维状态,是人类思维能力与现代科技发展的完善产物,体现出明显的信息技术的属性,体现了在当代社会中人类理论思维的存在图景和发展水平。没有互联网的出现、没有现代科技的发展,不可能出现互联网思维,而人们不用大脑去总结、概括互联网现象,不用思维去面对、解决现代科技发展问题,也不可能形成互联网思维。从根本上讲,互联网思维就是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经验世界作为对象进行抽象、概括、描述、解释和反思,是一种技术支撑下的理性思维回归,是对工业社会中人被物化后的反抗与解放,体现了对每一个个体意识和自由思想的充分尊重。在培育和训练互联网思维过程中,不能只看到它是互联网的思维方式,也不能只将其作为当代社会思潮中的一种理论思维,更不能将其作为判断、评价互联网条件下各种社会现象的“万能钥匙”,而应该立足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运用其中的理论、方法去反思、诠释、指导人类生活以及思维意识发生的现象、变化,才能从根本上认识、理解和掌握这种思维方式。
二、互联网思维的基本特征
互联网思维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显性的思维方式,不但具有一般思维活动的基本属性,而且也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
一是意识性与技术性的辩证统一。任何思维都是由物质所决定的,都是人脑对客观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反映。正如马克思所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P112)互联网思维作为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也是由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来决定的,是人脑对当前社会发展状况的具体反映。与人类其他思维方式一样,意识性也是互联网思维的基本特征。但是,互联网思维的形成与发展又与人类其他思维方式有所不同,在生成逻辑上它是随着现代科技,尤其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的发展,以及人们在此条件下思考、处理现实问题的过程中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既要依赖主体共同体的技术素养,又要考虑整个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因此,较之于人类的其他思维方式,从本质上看,互联网思维是互联网技术条件下人们关于经验世界的概括与思考,是主体思维能力与现代科技发展结合的完美产物,具有明显的现代科技特征。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作为意识层面的思维与作为技术工具的互联网体现了理论思维与客观存在之间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但在人类历史上的认识过程中,尚未完全形成相对独立的意识形态或思维方式,而是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人类网络化虚拟实践活动的出现,形成了既有意识一般属性又有技术特殊理性的思维方式——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思维将意识与技术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并辩证统一于人的实际思维活动过程中,要求人们在以理论思维去抽象、概括、描述和解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条件下的经验世界时,既要注重理论思维的推演、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考虑技术工具的适用、发展水平。
二是模糊性与精确性的辩证统一。一般说来,模糊性用于概括人们在认识活动过程中关于对象性质、状态的不确定性,经常用“随机性”“无序性”“混杂性”和“歧义性”等词汇来表示。因此,互联网思维的模糊性并不是指思维过程的模糊或含混状态,而是特指以反映客观事物或经验世界模糊现象的一种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人们在认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和过渡状态,是互联网条件下事物或活动的动态的、纷繁的、混杂的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状态的反映,因为互联网“要求我们有所改变,我们必须能够接受混乱和不确定性”[[3]](P66)。互联网思维的精确性主要来自其依赖的计算机、互联网、虚拟现实、物联网等技术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平台,这些技术和平台的出现与发展实现了物与信息的双向便捷转化,实现了资源供需双方的高效精确配置,实现了经济生产各要素的内在互联互通,进而降低了信息传播、资源配置、经济交易以及社会交往等成本,比如目前流行的共享单车、滴滴打车以及餐饮外卖、自动驾驶等,都是互联网思维精确性的具体运用案例。
模糊与精确是事物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而在互联网思维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得到了有效的辩证统一。从表面上看,在互联网思维的活动过程中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存在而使事物或活动的数量、质量、边界变得模糊和不具体,实际上却使人们在反映事物或活动特征、本质等差异方面显得更全面、更准确,从而帮助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掌握事物或活动的运动变化状况,以揭示出事物的矛盾运动及其发展的丰富内涵。所以,互联网思维的出现与发展,并不是完全否定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模糊性,也不是完全肯定事物发展变化的精确性,而是在思维活动过程中实现模糊与精确的有效统一,进而更好地总结和归纳事物发展的稳定性、规律性,规划和预测实践活动展开的可能性。尤其是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现代技术的支持和帮助,使得对事物发展的认知更为全面和精确,对实践活动的“预演”更为科学和合理。
三是创新性与体验性的辩证统一。互联网思维打破了习惯性思维的束缚和解决一般问题的模式,将现有的知识、经验以及技术进行整合、改组、重构,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思维成果如认知体系、计划方案等来指导现代科技条件下的活动行为,成为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重要思想源泉。可以说,“创”是互联网思维的立足条件,“新”是互联网思维的终极目标。也正是因为有了创新性的互联网思维,才使创新、创业成为这个时代的发展主题。体验性又称作“体验式”,一般是指主体对某一客观存在或活动行为的直接观察或是参与,从而在大脑中形成深刻的印象或记忆,以及给身心带来的经历、感悟。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体验既包括在客观现实世界中进行的真实性体验,又包括由现代科技所建构的虚拟环境中进行的沉浸性体验,但无论是哪一种体验都会涉及体验者的感官、情感等感性因素,以及知识、智力和思考等理性因素。而互联网思维的体验性,主要是指由思维活动所引导发生的行为或活动所展开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给主体带来的体验,即人们在观察、参与互联网条件下的实践活动时,应该有着强烈的感知性、体验性,并能够在大脑中形成深刻的印象或记忆。这种体验性既发生在现实社会场域中,又发生在网络虚拟社会场域中;既是主体人感觉器官的反映,又是主体人理性思维的成果。
创新是互联网思维成为这个时代主要思维方式的重要特性,它强调了无论是思维的假设、方案或是结论,与以往的相比都应该体现出不同、包含着“新”的因素。但是,这种“新”常常是表现在主体的思维活动中,其他人难以感知、了解到。因此,这就需要充分依赖现代科技来虚拟创建“新”的环境、“新”的过程以及“新”的结果,让他人除了主体的语言描述之外,能够在虚拟观察或网络参与的情况下产生与众不同的体验、感知以及在大脑留下深刻的印象记忆,进而认可、接受这种思维所带来的开拓、创新。所以,互联网思维的创新性是体验性的基础,而体验性又是创新的实践性表征,只有创新性没有体验性的产品(服务)是不会被他人认可的,也不会创造财富和价值;只有体验性没有创新性的产品(服务)也是会被市场所淘汰的,也就不会获得良好的成长条件和发展机遇。创新性与体验性的辩证统一是互联网思维的内在要求,也是成功立足于“互联网+”浪潮中的重要法宝。
四是开放性与包容性的辩证统一。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使整个人类世界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分割的、孤立的世界,而是将所有的资源、信息等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体化的物流、资金流和数据流,推动社会经济朝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方向发展,进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们不再‘老死不相往来’”[[4]]。无论是生活在世界的哪个角落,只要有网络的存在与链接,都被深深地裹挟入网络世界中。在这样的状况下所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思维,既强调对人类世代历史经验和智慧的批判与吸收,也强调对各地区、各民族文化精髓、思想意识的碰撞与融合。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思维也就成了一种包罗万象的开放性思维。当然,有了开放必然会带来不同形式的冲击、斗争,有了交流也必然会带来不同程度的交锋、交融。但令人欣慰的是,这种矛盾和冲突在互联网思维里得到了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协调——有机整合,求同存异,兼容并包,多元发展——从而使互联网思维演变成一种兼收并蓄的包容性思维。从本质上讲,互联网思维的包容性强调在思维活动中不但要把人力、资源、信息连接、互通,而且还应该思考如何建立起多元、开放、共享、均衡和包容的连接关系和互通体系,从而使当代社会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人。
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生产生活中,仅凭一种思维方式难以解决新技术条件下尤其是互联网发展中的问题,而互联网思维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它实现了开放性与包容性的辩证统一,能够对各种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相关的问题加以多元思考、综合处理,并在兼容并包的基础上互学互鉴、判断继承,从而保证了社会经济持续创新、健康发展的态势。正是因为互联网思维所具有的开放性,让生产惊喜不断,让生活五彩缤纷,让发明乐此不疲,让世界精彩无限;也正是因为互联网思维所具有的包容性,让每一种资源都得到了较为合理的利用,让每一件新产品都得到了更为恰当的市场定位,让每一位主体都在虚拟世界中找到了应有的存在感。
互联网思维的基本规律及其运用
人类任何关于经验世界的认识成果,包括理论思维,都是主体关于客观存在的概念界定和规律总结,“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用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表述。”[[5]](P75)因此,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阈来分析互联网思维,很有必要先分析其内在的、本质的变化和趋势,即规律问题,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讨论其具体运用问题。
第一,“知-行”律及其运用。
“知-行”律是互联网思维的重要规律。“知-行”律中的“知”既有知识、学问之义,又有知晓、了解、学习之义,还有智慧之义,而我们讨论“知-行”律也是从这三个层面来进行。一则,生活在信息时代的我们,面对的知识、欲解决的问题是极其庞大且复杂的,无论是知识的储备规模还是所涉及的内容范围都达到了历史上的最大值。谷歌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尔·范里安认为全世界的信息正以每年66%的速度增长,接近摩尔定律,“到2013年,世界上存储的数据预计能达到约1.2泽字节,其中非数字数据只占不到2%。这样大的数据量意味着什么?如果把这些数据全部记在书中,这些书可以覆盖整个美国52次。如果将之存储在只读光盘上,这些光盘可以堆成五堆,每一堆都可以伸到月球。”[3](P13)尤其是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智能穿戴等技术平台和技术设备不断兴起之后,这种信息化的知识量将会暴增。二则,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不但汇聚了来自全球范围的不同宗教、政治、经济和文化,而且还为知识的传播、人们的学习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学习手段和方式,慕课、虚拟大学、虚拟图书馆等层出不穷,甚至将一些系统的理论知识解构为碎片化的形式,将一些高深的专业知识转化为形象生动、通俗易懂的形式,供人们随地学习和随时了解。三则,互联网突破了物理时间的限制,将全球演变成真正的“地球村”,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化因互鉴而丰富,我们可以用最短的时间学习和掌握自己想要学习的知识,也可以与来自大洋彼岸的朋友、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进行沟通交流,使每一个个体学习到更多的理论、掌握到更多的知识。
“知-行”律中的“行”主要表现为动词义,在此仅取行动、实践之义。人类任何形式的思想意识不能永远只是观念模型,也不能总是停留在意识层面,而是应马上行动,将观念模型、理念意识付之于实践、转变为现实,这才能从根本上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实现理论思维的最终目的。从本质上说,“知-行”律中的“行”就是主体将理论思维真正作用于对象的体验、践行过程,是将“想”转向“做”的重要环节,也是承载思维主体完成直接目的的关键所在。但与以往实践不同的是,互联网条件下的“行”在真正付之于实践之前,可以通过现代科技立体性、全景式地展现于网络环境中,对主体需要的内容进行测量和估算,对客体主体化的过程进行模拟和预演,以提高实践活动的预见性、准确性和效益性,加强对实践活动、客观存在的反作用力,引导人们趋利避害、少走弯路。尤其是在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对主体需求的分析更为全面和精确,对实践活动的“预演”更为科学和合理。并且,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解构了以地理、历史、宗教和文化为标志的现实物理空间,分化了由过去、现在和未来为一体的线性时间,从而保证了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充分利用众多的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工具指向更为宽泛的客体,减少了对物理条件、文化因子的依赖,拓展了实践活动展开的深度和宽度,增大了活动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为创造出更多的活动成果提供了条件。
互联网思维得以形成与发展的目的不是形成一个完善的理论知识体系,而是让主体形成思维观念后付诸实践,从而实现其存在与发展的功能和价值。因此,互联网思维的可贵品质就在于“行”上,就在于人的“活动”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思维不仅是一种思维方式、意识形态,而且还蕴含着强烈的实践精神和实用趋向。提出互联网思维中的“知-行”律,就是要求我们在思考、处理互联网条件下的事物和问题时,既要全面学习和了解各种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敢于实践并迅速行动,这才是知的直接目的。
在理解和运用“知-行”律时,务必注意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由“知”向“行”的转化问题。即如何创新方法、创造条件、把握时机把意识层面的想法、创意付诸实践、转化为现实。二是由“知”向“行”转化时的时效问题。应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互联网条件下的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有了一个好的创意、想法,如果不及时付诸实践,很有可能就会错失良机。三是力求“知”和“行”并进,努力使“知”和“行”同时态进行。即真正做到“知行合一”、知行并进。这不仅是我们在互联网条件下提高竞争力、获取胜利的法宝,更是这个时代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第二,“互-联”律及其运用。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世间的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交互作用的,交互性、联系性是许多事物和活动所具有的内在的、固有的属性,也是事物得以存在、实践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互联网的出现,就是基于事物相互联系、交互作用的普遍规律产生的,并且将这种相互性、联通性提高到了更高水平。从本体维度看,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仅以物理实体的方式参与,而且还转化、抽象为符号或图形等“比特”形式进行;从时间维度看,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不仅仅是延时存在、历时完成的,而且还运用现代科技实现了联系双方的即时互动、双向作用;从空间维度看,事物之间的“互-联”不仅是面对面地进行,而且还实现了跨空间的即时互动、跨时间的隔空对话以及畅通性的分享、多元化的共赢。以发生在移动网联网中的交往活动为例,主体与对象或客体的交流、沟通,不仅突破了物理条件的限制,而且在信息化、智能化和自动化交往工具的作用下,使主客体之间的作用、反馈变得更加即时、直接和快速,使交流的内容、形式变得更加丰富、多样。这既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又从根本上解决了时空阻碍人类交往的历史问题。
早期互联网的形成与发展,目的是解决人们生产生活中信息传输、语义连通等问题,关注的对象是信息、语义传输本身以及网络覆盖范围,展现的是互联网络的工具性和空间性。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连接与通信功能的互联网业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虚拟性生存需求,而出现了以互联网、移动网为基础连接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化网络平台,从而提高了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传播速度,既共享了信息又创造了财富。目前,又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打开了“虚拟”与“现实”之间、“数据”与“实物”之间的通道,真正实现了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实时感知及全面联系。因此,互联网不仅从外延范围上将经验世界的万事万物转化为高度抽象的“比特”形式连接在一起,而且还从内在结构上加深了各环节、各要素、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提出互联网思维的“互-联”律,不仅是从哲学层面承认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普遍性的观点,而且还是从实践层面再次佐证了在任何条件下联系的普遍性观点的正确性。尤其是在互联网条件下的世界中,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但其中“互”的目的是为了“联”“通”,因为“网络的本质在于互联,信息的价值在于互通”[4],只有“联”才能将全球范围的资源整合,才能将所有信息汇聚,才能提高价值流通的效能,只有“通”才能做到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6]因此,我们在处理和解决互联网条件下的问题时,不仅要关注相互之间的作用、影响,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如何连接、如何联通、如何优势互补、如何互信互利、如何共治共享。在运用“互-联”律时,务必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互”与“联”的前提是要求平等与对话,强调作用的双方、构成的要素彼此之间是相互尊重且平等的,不应该存在主次、先后、强弱之分;二是“互”与“联”的过程是要求流动与便利,强调连接、联通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与方式必须要流畅、迅速,且便于各方要素、环节的沟通与分享;三是“互”与“联”的最终结果是要求共享与共赢,强调“互”与“联”的最终结果是把价值、知识共享于更多的人,且实现各方的共赢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第三,“加-减”律及其运用。
一种技术从实验室中的发明逐渐演变成为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主要生产力,实际上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由个体向整体扩散的过程,至少经历单个技术形态、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组织推进、整个产业运用及社会认可等三个阶段。而对于互联网技术来说,目前正处于完成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迈进的关键时期,是向社会经济中各企业集团、产业领域渗透以改变其生产、组织方式的重要阶段。因此,目前的互联网发展强调对传统产业、现有资源的整合、改造和升级,以及对现有产品或服务和现有行业或领域的渗透、整合。这意味着生活于互联网时代的我们,必须基于互联网的发展现状、规律属性来探索经验世界和思考生产生活问题,即将互联网思维植入对现有经验世界的认识与改造中,运用互联网技术来解决社会发展问题。这是互联网思维内在地具有的“加”。当然,互联网思维中的“加”,不是让互联网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或领域,或一种全新的社会思潮,而是成为每一件产品、每一项服务、每一个行业的必要组成部分,成为每一种文化、每一样政治、每一个国家的重要构成内容,成为这个时代推动这些新产品、新服务和老企业升级及老行业更替的内在新动因,成为这个社会推动文化交流、政治互信、国家发展的重要桥梁。
但是,人类对于任何技术的渴望与需求,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改善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让生产生活变得更加简单、便捷,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发明、运用和依赖互联网所衍生出来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其目的就是为了让生活更便捷、让生产更简单、让思想更简练。这就是互联网思维内在地具有的“减”。从方法论讲,互联网思维中的“减”体现在三个维度上:一是精减冗余信息、去掉“画蛇添足”,做到简约而不简单;二是理顺彼此联系、优化运行流程,力求互联、互通、互享;三是聚焦份内之事,做到专注、专业。生产力越发达,社会分工也就越细。而在这样的条件下,任何个人、组织或国家不可能把所有事情都做到最好、做到极致,只有分工协作、互联互通、开放合作,才能“尊重网络主权,发扬伙伴精神,大家的事由大家商量着办,做到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6]]。比如在经济领域中,每个企业都不可能涉足所有商业领域,不可能把每件产品都设计得足够精美,更不可能服务好每一位消费者。只有专心设计好某一产品、专注耕耘好某一领域、专业服务好某一类消费者的企业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因此,互联网思维所倡导的“减”,正符合当代社会大道至简、简约而不简单的价值取向。
互联网思维的“加-减”律告诉我们,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互联网条件下的“加”不仅是为了全面了解事物发展的真相、掌握运动变化的规律,而且是为了“减”。没有“加”我们就无法“减”,“加”是“减”的前提。如果只有“加”而不进行“减”,“加”就没有意义,“减”是“加”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思索解决互联网条件下的问题时,必须关注“加”与“减”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并努力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目前,在商业活动中推崇的“少即多”“大道至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由此看来,我们国家目前倡导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其本意并不仅仅是“互联网+”,而更看重的应该是“互联网-”,即如何在传统产业、企业经营中植入互联网技术,然后减掉没有市场前景和利润空间的产品或业务,减掉一切与消费者沟通的障碍,减去层层加价的中间渠道,减掉组织多余的架构层级,从而利用互联网“轻装、高效、快速”的功能属性,实现生产、经营、管理的高效、专注,实现产品、服务的升级、转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4]]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
[[6]]岳爱武,苑芳江.从权威管理到共同治理:中国互联网管理体制的演变及趋向[J].行政论坛:2017,(5).
[[7]]习近平.致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信[EB/OL].http://www.wicwuzhe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