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这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首部综合性的地方法规。该条例的制定通过,迈出了新时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步,对于加快推进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起到较好的促进和示范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早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就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里的“科学研究”,当然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随后,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订时也都保留了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这一条,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的高度重视。
相对于自然科学,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进程相对缓慢。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还没有一部专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这主要是由哲学社会科学自身的特性决定的。哲学社会科学不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学术性,同时也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这是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显著差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对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作出重要部署。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正式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任务。201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从多个方面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作出规定。新时代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如深入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新文科建设等,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话语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经过新时代10年来的努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这种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为全国各地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正是从省级层面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的有益探索和实践。该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机构与人员、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传播与普及、保障与激励、监督与管理以及附则,基本上囊括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全要素、全领域,是指导和推动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值得肯定的是,该条例注重突出哲学社会科学的江苏特色,对于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随着《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的颁布,全国各地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是否就要相仿相效呢?这个问题也要辩证地看。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既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客观需要,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方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需要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与特点,采取有组织、有步骤稳步推进的方式来进行。各省、市、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法治化建设,需要考虑到所在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以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