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与中国古代制度创新及国家治理

日期:2022-08-03 来源:光明日报 字号:【     浏览量:

主持人语

  ■本期主持:李世愉(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本期主题:科举制度与中国古代制度创新及国家治理

  国家治理离不开各项制度的建设与创新。科举制度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选官制度,尽管有其弊端与不足,但从制度建设与创新的角度而言,无疑是一个成功的范例。自隋唐至清末1300年间,这一制度以其特有且不断完善的客观公正性、开放性和适应性,把各地区、各阶层的有才之士源源不断地选拔到官僚队伍中,实现了社会良性流动,塑造了统一的心理认同和价值观,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并助力形成了历代政权统治的稳固基础。系统总结其利弊得失,对我们了解中国古代制度创新与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推出的三篇文章分别从科举制度建设的特点、科举功名体系的内在动力和社会功能、科举对选官制度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科举制度进行了探讨。


从制度建设看科举制度的历史意义

李世愉 贺晓燕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政权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各项制度的建设,科举制度便是突出的一例。科举制度历经隋唐宋元明清诸朝,推行时间长达1300年之久,其选官功能经久而未衰,是中国古代最有效的选官制度。1300年的科举发展史证明,科举制度的创立、发展、完善,体现了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而且科举制度的建设始终伴随着历代考试的实践,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改进,从未停止,甚至在废科举前还在努力变革。科举制度的建设发展是一个艰辛、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有所创新的过程。回顾科举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可以看到以下四个特点。

制度建设的全面性

  科举是通过设科考试来选拔官员的制度,涉及诸多方面、诸多环节。因此,从唐代开始就注重制度建设的全面性,以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如对考试科目的设置、考生资格的确定、考官的选任、考场的管理、阅卷的程序、主管部门的确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宋以后各朝更是为之不断努力,科举制度建设的全面性不断显现出来。宋代不仅在考试科目上做了重要调整,还确立了三年一开科及殿试制度,同时确立了固定的考场(贡院),推行回避制度,建立了一套防止舞弊的措施,使科举制度更加完善。明代推行“科举必由学校”(《明史·选举一》),增加了童生试,又推行八股文,使考试向标准化的方向迈进,当然这也带有负面效应。清代的科举制度集历代之大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以各种方式增加科举名目,如恢复制科,广开恩科,建立宗室科目,设立翻译科,旨在为更多的人提供入仕的机会。其二,在会试中采取分省取士,以确保各省士子都有登科的机会;在乡试中实行编号制度,分别规定录取名额,以确保偏僻之乡及少数民族子弟有中式者。其三,进一步完善科场条例,从童生试起一直到乡试、会试的资格审查,以及考官选派、出题、阅卷、录取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以加强对整个考试过程的监管力度,旨在保证公平取士。对边远小省的政策倾斜,对土司科举之放宽,彰显了科举取士的笼络功能。其四,吸取历代之教训,全面推行落第政策,尽力安抚、安置乡、会试落第者,如发领落卷、恩赏老年落第者、推行举人大挑,旨在求得社会的相对稳定。其五,对科举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完全制度化,如举人盘费、考官路费、科场支出等项开支,均按定制执行。可以说,清代的《科场条例》涉及考试的方方面面,可谓无所不包,甚至细到考场用笔的颜色都有明确规定:乡会试考生用墨笔,誊录书手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内帘主考用墨笔,同考用蓝笔,内监试官用紫笔,内收掌官及书吏用蓝笔,等等,以体现各有专司,各负其责。

制度建设的持续性

  科举制度自创建以来,不断在改进、完善之中。可以说,科举制度的建设在1300年间从未间断,即使在废除科举前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为改革考试科目,还特开经济特科,以破格求才。科举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公平公正,但几乎与科举制度同时诞生,违背公平竞争的各种舞弊取巧行为就出现了。因此,防止舞弊从一开始就是科举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仅以此为例,看看历朝在这一点上持续不断的努力。唐代实行科举之初,还保留有公荐制度,因此造成考场请托盛行。长庆元年(821年),礼部侍郎钱徽掌贡举,接受请托,引起不满,穆宗下令“覆试”,结果已录取的14个官员子弟有11人被黜落,由此开创了榜后覆试制度。会昌三年(843年),礼部尚书王起权知贡举,提出“凡有亲戚在朝者,不得应举”,以限制公卿子弟入仕。宋代为保证公平取士,废除了“公荐”及“公卷”制度,“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陆游:《老学庵笔记》卷5)。同时严格了考场纪律,严格了贡院管理,考生入场前要进行搜检,以防夹带文字资料入场。后又做了技术性改进,如淳化三年(992年)开始实行“糊名考校”,即将试卷封印糊名。真宗时,始行誊录制度,即将考生试卷誊录后再送考官评阅。此外,早在雍熙二年(985年)即设立了亲属回避的“别头试”制度,即考官与应举之人有姻亲者,令设考场别试。金朝在考生入场搜检环节非常严格,以至有人指责“解发袒衣,索及耳鼻”,非“待士之礼”。故金世宗大定年间行“沐衣更衣之法”,令考生入场前先沐浴,“官置衣为之更之,既可防滥,且不亏礼”(《金史·选举一》)。明代防弊制度更为严密,除专设监试御史,以及弥封、誊录、对读、监门、搜检等专管官员外,还令考生入场后每人单独一号舍,由号军看守,发现有挟带舞弊者,“于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为民”(万历《明会典》卷77《礼部·科举》)。清代对考生入场时的穿戴及携带文具等有严格规定,甚至所带糕饼饽饽都要切开查看。此外,为保证公平取士,清代创设了许多新的规定,如审音制度、搜落卷制度、覆试制度、回避制度等。审音制度是在童生试中,为防止考生冒籍跨考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即考生入场前先核对口音,确认为本州县人,方准入场。可见在科举制度的建设中,历代对公平取士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

制度建设的规范性

  科举制度的发展,也是其本身不断规范化的过程。唐玄宗时,科举主管部门由吏部改为礼部,标志着科举考试机构完全从官员铨选机构中脱离出来,取得相对的独立性,这是科举制度向规范化发展迈进的重要一步。历经宋元,自明代始,科举制度的发展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即各级考试的规范化,这也是科举制度成熟的标志。如明代规定,子、卯、午、酉年乡试,丑、辰、未、戌年会试;乡试在八月,会试在二月;乡会试各考三场,分别于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进行;考前一日入场,后一日出场;乡会试三场试题范围形式相同,且有明确规定,届时主持者照章办事即可。清沿明制,只是会试时间改为三月,三场试题略有变化。而清代在规范性的管理上更进一步。如乡试主考官一律由京官派出,且必须是进士出身。为保证主考官的文化素质,雍正朝开始推行“考差”制度,即对有资格任主考的官员进行考试选拔,称“考试试差”,简称“考差”。凡任乡试正副主考者,均按省份之远近颁发路费,且规定起程的时间。各省乡试试卷一律官办,均以官尺长一尺、宽四寸为标准,每本卷价定为一钱二分,全国划一。乡试揭晓,大省于九月十五日内,中省于九月十日内,小省于九月五日内。榜后鹿鸣宴,均在各省布政司设宴。乡试结束后,各省主考例应将考试情况上奏折汇报,称“试竣折”。清代对“试竣折”中应汇报的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为督促各省主考认真搜落卷,特补充规定,“各房落卷,令主考照例尽数搜阅,有无取中,于奏报试竣折内声明”(《清高宗实录》卷815,乾隆三十三年七月辛亥)。各省举子进京会试,均按路程远近发给盘费,时称“公车银两”。乡会试放榜后十日,均发还落卷,令落第者领回阅看,以示至公。

制度建设的适应性

  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过各种情况,如朝代更迭的动荡,王朝的对峙(宋与辽、金),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元、清)等,但它始终表现出惊人的适应性,科举制度不但没有停下发展的脚步,反而形成诸多适应性的特点。如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他们在科举制度的建设上体现了浓厚的民族特色。元代取士,把蒙古人、色目人分作一类,汉人、南人分作一类,所考科目、难易程度均有区别。录取亦分两榜,元代尚右,故蒙古人、色目人为一榜,揭于中书省门之右,称“右榜”;汉人、南人为一榜,揭于中书省门之左,称“左榜”。金代为适应女真人应试,特设女真进士科。清初,为突出八旗的特殊地位,曾推行“满榜”与“汉榜”,后不分满汉,但规定各自的取中名额。雍正元年(1723年)设立翻译科,只准八旗士子参加,凡乡试中式者称“翻译举人”,会试中式者称“翻译进士”。这些举措大大迎合了少数民族士子的需求,也将科举制度笼络读书人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清政府在治理西南土司地区的过程中,也推行了科举制。为了使科举适应这里的特殊情况,清政府采取了优惠政策,不仅在州县遍设官学,大力兴办书院和义学,还在地方官学专门设置少数民族子弟和土司子弟的入学名额,并严禁他省士子到这里来冒籍跨考。同时,增加乡试及进士名额。这些措施体现出科举适应时代的发展,适应特殊情况的需要,但又不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科举在西南土司地区呈现出一派兴旺的景象,自雍正以来,不断有土司呈请参加科举考试,便是有力的证明。

  (作者:李世愉、贺晓燕,分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20@WTC019〕阶段性成果)


科举制度创建对选官制度变革的影响

金滢坤

  隋唐盛世的形成主要得益于制度创新,科举制度创建直接推动了贵族官僚政治向文官政治的转变。东晋南朝以来,世家大族把持朝政,皇权主要依靠士族支持,以致皇权极不稳定。隋文帝取代北周之后,为了防止“关陇集团”等士族势力过分强大,威胁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实行了“偃武修文”的政策,废除了士族赖以维系的选举工具——察举制,打破了以门第和军功为主的选拔标准,通过文学、才能等治理国家的专门文化知识,选拔青年才俊参与新政权的管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治的民主化。从而解决了士族累世公卿、武断乡曲的严重社会问题,为成就唐代盛世打下了坚实基础,奠定了后世王朝选官的基本格局,在中国选举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打破出身观念——取士不论门第、职业与地域

  隋唐时代科举考试设科招考不论门第、地域、行业等出身,开创了选人不论出身的传统。一是不论门第出身。针对察举制下“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士族子弟坐至公卿、累代为官,社会阶层固化的问题,科举制打破了门第观念,允许士人“怀牒自进”,不辨士庶。唐代科举考试旨在选拔英彦,“士无华腴寒素”之辨,无论“流品之人”还是“寒贱之子”,都可以自由报考,使“朝为匹夫,暮为卿相”成为现实,从而打破了魏晋以来社会阶层的壁垒,实现了社会流动,为文官队伍提供了新鲜血液。丈夫读书便是“随身宝”的观念深入人心,诸如李义府、郭正一、张九龄、韩愈等宰相、文宗均起自寒素,以进士及第改变命运。二是不辨行业出身。唐初科举考试限制浊吏、商贾子弟应举,但中晚唐的这种限制逐渐被打破。唐代“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为寒素子弟立志读书、登科入仕、跻身新贵、改变门庭的最有效途径,就连士族子弟也不得不“勉强随计”,参与科举竞争,以保持门第的不衰。三是不论地域出身。唐代科举考试充分考虑大一统王朝疆域广大、各地文化水平差距的问题,按照诸府州文化程度、人口数量等因素分配各府州的解额,以照顾边远、落后地区举子的应试资格,笼络天下英才。当然,这并不能完全杜绝“京华之地,衣冠所聚”,在科场竞争中“不劳而成”的现象。中央省试最终及第者多为京畿和文化发达地区的举子,“京兆解”前十名等同及第与荆州“天荒解”形成了巨大反差。解额分配还导致落后地区的举子到京畿等文化较为发达的府州“冒籍”取解,与现代高考移民颇为类似。开元以后,中央屡次下令严禁举子到他州冒籍取解,但始终没有解决冒籍问题。不过,总体而言,唐代科举考试实行解额制度,以平衡地域文化、人口和地缘差距,不仅对笼络天下人士、维护大一统中央集权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后世历代地方解额分配和金代南北榜和清代“苗额”等制都有启发。

打破选举观念——考试选人

  隋唐科举制相较汉魏察举制,在选举内容、公平和方式等方面都有质的变化。一是选举内容实现了察举重“德行”向科举考“才能”的变化。察举制的核心是由州郡长官、中正等考察士人的“德行”,“以德取人”,辅之以中央“经学”考试。由于“德行”很难考察,“才能”则可以通过考试定等,有利于公平选才,创建科举制就成了人才选拔的必然选择。科举制分科考举子的“才能”,“以文取士”,兼及“时舆”即社会评价。唐代六品以下官员的选任、迁转等诸多环节,都要参加试判、诗赋、对策等诸多形式的考试,五品以上中高层官员的选任更是看重科名,“舍德行而趋文艺”,反映了唐代科举考试、吏部铨选的突出特点。

  二是逐步建立了考试“至公”的取人制度。唐高祖在立国之初,便下诏实行府州乡贡考试和中央省试的两级科举考试制度,实现了察举制向科举制的转变。唐代科举考试机构与知贡举独立,由吏部考功员外郎、礼部侍郎及知贡举主司负责,不受皇帝、宰相及其他部门和权势的干涉,有效地保障了考试公平。唐代还逐步建立了进士、明经等常科省试的三场试制度,逐场定去留,从制度层面实现了考试程序有效公平。同时还建立礼部贡院,实行锁院制度、中书门下复核和复试制度,对防止科场舞弊、监督知贡举都起到积极作用。唐代进士科三百年取士基本做到了“喻之明镜,喻之平衡,未尝不以至公为之主”。唐代科举制开创的考试“至公”原则,成为后世科举考试追求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从根本上改变了出身决定命运的社会痼疾。宋代的誊录、密封、双重等第法、殿试制度与明清的八股文等考试程式、形式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科举考试的革新追求公平。

  三是科举考试科目多样,以选拔各类人才。唐代科举科目多样,大致可分为文举、武举两大类。文举又可分为常举、制举和吏部科目选,有近三百个科目,还有献书、献策授官等取人之法。唐代科举以进士科影响最大,诸如张柬之、张说、裴度等名相和韩愈、柳宗元等文学领袖,都出自是科。李白、杜甫虽然不是进士出身,但也是以进献颂、赋的方式获得授官。唐代武举则选拔了力挽狂澜、平定安史之乱的功臣郭子仪等名将。自唐太宗“拨乱反正,特盛科名,志在牢笼英彦”,历朝重视科举,旨在不拘一格,网罗天下英才,达到了“天下英雄入吾彀中”、野无遗才的目的。

优化官僚结构——清浊之辨与文武分途

  隋唐科举制的创建不仅促进了魏晋贵族官僚政治向隋唐文官官僚政治的转变,而且优化了官僚结构,巩固了王朝统治。一是清浊之辨。隋唐科举制改变了自魏晋以来寒素阶层多担任“浊吏”等中低级官吏,士族、门阀几乎“独占”中高层“清官”的局面和限制,科举出身成为校书郎、畿县尉、侍御史等基层、中层官中的所谓“清官”的主要选拔对象,及卿相等高层文官的最主要来源。唐代吏部铨选,也因唐高宗以后,面临选人无限、员阙不足的严重“选滞”问题,进而促生了“长名榜”和“循资格”的出台。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官的“选滞”问题,但客观上促进了吏部博学宏词科等“科目选”的产生,导致吏部对各级“清官”的选拔更加重视“文才”,使得门荫、军功等出身的旧士族子弟反而多止步于中低层官员,故在开元以后“浊吏”出身迁转艰难,很难担任三品以上“清官”。二是以文取士。在常举之外,唐代又增设科目选和制举科目不次选拔“才能”之士,主要以考“诗赋”、判为主,进一步抑制了以门荫、军功等入仕的旧士族子弟进入中高层文官的通道,而擅长诗文、科举出身的“新兴士族”,凭借科名、“才能”获得更多升迁机会,出现了“唯门调户选,征文射策,以取禄位”的社会风尚。三是文武分途。唐代科举制优化了官僚队伍的结构,集中体现在宰相的选任方面。玄宗朝宰相科举出身者超过半数,由此引发了唐代宰相等“清望官”选拔的一个大转变,打破了秦汉以来“文武不殊途,而将相可兼任”的观念,进士出身逐渐成为中晚唐择相的主要因素,促进了将相文武分途,最终促使士族彻底衰落,奠定了以科举制度为选拔标准的文官官僚制度的基础。科举制度优化了唐代中高官僚阶层的专业文化素养,选拔了以科举出身为核心的文官队伍,有效维护了中央集权的皇权统治。可以说,科举制的创建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制度创新,使得唐朝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获得发展,显示了制度创新、选贤用能的重要性,从而奠定了中国后世选官制度和文化传统,其中的经验与智慧具有重要历史启示意义。

  (作者:金滢坤,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科举功名制度的变迁及其政治和社会功能

郭培贵

  科举功名又称为“出身”或“科名”,是指士人通过科举考试获取的特定身份和资格。获此者,可由此走向或走上仕进之路、享受相应待遇。所以,科举功名也就自然成为唐以后历代政权选拔人才特别是凝聚和稳定社会最为得力的工具,且这些功能随着科举功名体系的日趋完备而不断强化。具体而言,自唐至清,科举功名体系的变化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

唐代科举功名的“平行多元”

  唐代科举功名的名目最为繁多,就文科举功名而言,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由每年都要举行的“常举”产生的功名,处于主体地位;二是由皇帝临时下诏举行的“制举”产生的功名,处于辅助地位。常举功名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制举功名的名目数量远多于常举,如“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识洞韬略堪任将帅”“清廉守节政术可称堪任县令”“孝弟力田闻于乡闾”“详明政术可以理人”等。制举功名名目虽多,但由此出身的人数却远少于常举。无论常举还是制举功名,彼此间并无制度上的内在联系,故唐代科举功名表现出鲜明的“平行多元”特点,这虽有利于选拔出各具特色的人才,却不利于培养和选拔更加适应统治需要的“综合性人才”;而且这一时期的科举功名也没有与任官层级形成直接对应关系,甚至取得常举功名者,也仅是取得了走向仕途的初始台阶,而不具备当然的任官资格,要想做官必须再通过吏部的“关试”(又称“释褐试”)才可授官;故唐代有不少具有常举功名的人多年不得授官,如大文豪韩愈于唐德宗贞元八年(792年)进士及第,“三选于吏部,卒无成”,只好到宋州(今河南商丘)做了宣武军节度使董晋的幕僚,才由此走上仕途。

宋元“一体多层”进士功名体系的形成

  宋元是科举发展的完备时期,形成了“一体多层”的进士功名体系,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文科举功名最终只归于进士一种。北宋前期,科举功名分为进士、明经和诸科等多种,彼此间仍属平行关系。熙宁四年(1071年),王安石改革,停止明经、诸科,仅保留进士功名;且进士科的考试内容也由唐五代以诗赋为主变为以经义、论、策取士,这显然更有利于选拔适应统治需要的“综合性人才”。以上变化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过渡,至南宋初年,文科举就只有进士一种功名了。

  二是进士功名出现了分层。进士分等始于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年),即《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甲寅”载,这一年把新科进士“分第甲、乙”;雍熙二年(985年),又“第为三等”;淳化三年(992年)复分“五等,第一至三赐及第,第四、五赐出身”。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重定进士“考第之制,凡五等:学识优长词理精绝为第一,才思该通文理周密为第二,文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为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宋史》卷一五五《选举一》)。此外,自宋太祖开宝三年(970年),在正常考中的进士功名之外,又对那些屡试不第而又年岁偏大的士子实施优抚政策,允许其参加殿试,并给予其“特奏名进士、诸科”的功名,这是此前从未有过的;随着“特奏名”的出现,经正常考试录取者则称作“正奏名”。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特奏名进士”也分为五等。这样,在明经、诸科等功名消失后,就自然形成了包含上述“正奏名进士五等”和“特奏名进士五等”的“一体多层”的进士功名体系。元代进士分为三个层级,称为一、二、三甲,不再设“特奏名”进士;第一甲赐进士及第,只有三人,分别是第一名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第二甲赐进士出身若干名;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若干名。三、二、一甲进士,由低至高,形成了一个底大尖小的三角形层级结构。

  三是宋代进士功名层级已初步形成与任官层级的对应关系,但尚不稳定。如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第一甲前三名进士可直接授“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四、第五人为大理评事签书节度州判官,第六人而下并为校书郎知县;第二甲为两使幕职官;第三甲为初等幕职官;第四甲为试衔判司主簿尉;第五甲为主簿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四)。这应是宋代进士直接授官最为优渥的一科,但在两宋大部分时期,第五甲进士一般都需要经过“守选”特别是吏部铨试合格后才能授官,而“特奏名进士”经“守选”和铨试合格后一般只能授级别更低的执事官或没有实际执掌的文散官,也即通常情况下,第五甲进士和“特奏名进士”还未取得当然的选官资格。元代第一甲第一名进士授“从六品”官;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进士授“正七品”官;第三甲进士授“正八品”官(《元史》卷八一《选举一》),即元代进士都取得了当然的选官资格,不需再经吏部考试就可授官,其功名层级与选官层级的对应性也更为明确和稳定。

明清“一体多层”功名系列的空前完备

  明代是科举发展的鼎盛时期,在宋元“一体多层”进士功名体系的基础上,其在“功名层级”的扩展上又有了长足的进步,并被清代所继承。主要表现有三:

  一是进士功名的层级比元代又有增加,即在一甲三名进士——状元、榜眼、探花之下,自永乐二年(1404年)开始,又从二、三甲进士中通过考选“庶吉士”送翰林院进学,散馆后授官。由此,庶吉士成为仅次于一甲进士、高于二三甲进士的固定功名。

  二是在三甲进士之下增加了举人、监生和生员等功名。为安抚乡试中式特别是会试落第举人,明太祖把前代仅作为一次性参加会试资格的“举人”,变成仅次于进士的终身功名,士子只要乡试中式,成为“举人”,就获得了连续参加会试和选官的资格。而且自明太祖起,乡试的应试者和落第者——国子监生与府、州、县学生员——也被确认为固定的功名,监生由此具有了选官资格;生员虽无选官资格,却获得了不同于一般百姓的待遇:穿着生员冠服,见县官不用下跪,“免其家二丁差徭”,“廪生”还可享受官学的免费伙食。把监生和生员也纳入功名系列,既是科举影响力持续扩张的必然结果,更是朝廷扩大统治基础的需要。

  三是凡具有授官资格的功名都有明确的当选官职或授官范围。如状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景泰后庶吉士散馆,优者授编修、检讨,其他则授给事中、御史、主事等;至晚于弘治前,又实际形成了二甲进士内选主事、外选知州,三甲进士内选评事、行人,外选推官、知县的定例;举、贡监生“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援例监生则“选州县佐贰及府首领官”(《明史》卷七○《选举二》)。这不仅使明清各级进士功名对应的初选官层级普遍超越前代,而且前代所没有的举人功名若“授府佐及州、县正官”,也达到甚至超过了元代二甲进士的初选官层级。由此,不仅提升了科举对社会的影响力、吸引力和凝聚力,而且也显著提高了选官的公平性。

  由上所述自唐至清科举功名体系的变化,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科举功名的影响和吸引力不断提高。科举功名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科举成为当时社会公认的“至公之典”,其所具备的客观公正性和所有男性良民都可报考的开放性,使天下士子都对由此实现自身价值及家族地位的上升充满希望,再加上科举功名层级与任官层级的对应性及其社会声望的不断提高,都持续加强了科举对天下士子的吸引力。

  其次,科举功名体系的不断变化,既有其内在的必然逻辑,又体现出明显的合理性。其中,科举功名由唐代的“平行多元”发展为宋元的“一体多层”,提高了进士的尊贵度及其“综合素质”的适用性。明清功名层级的显著增多,不仅进一步提高了进士的选拔质量和更好满足了选官对不同层级人才的需要,而且还为低级功名的士子通过逐级考试不断提高功名层次提供了制度保证。故不同于宋元,明清的功名层级是可以通过考试由低向高流动的,由此大大提升了其活力、吸引力和社会认可度。

  再次,科举功名凝聚社会、巩固统治的功能不断增强。科举考试竞争十分激烈,以明朝为例,其乡试的平均中式率仅为3%上下,会试为8%上下,这意味着90%以上的考生都要落第,故统治者必须处理好落第士子的问题。宋代设立“特奏名进士”,明清举人、监生、生员都成为固定功名,就是统治者不断扩大对落第者优抚政策的结果;由此把考场的失意者变成了固定功名的享有者,使其和朝廷成为利益共同体,既有效提高了他们对朝廷的凝聚力,又造就出一个庞大的士绅阶层,成为朝廷巩固统治的坚实基础。

  (作者:郭培贵,系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