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现数字贸易活力与韧性

日期:2022-05-27 来源:经济日报 字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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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息技术蓬勃发展,数字贸易已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2019年1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加快数字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本期邀请专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主持人

经济日报社理论部主任、研究员 徐向梅

给世界经济带来深刻变革

主持人: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贸易有哪些特点?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状况及趋势如何?

张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广泛渗透、数字化转型蓬勃展开,数字贸易应运而生,对贸易模式、对象、结构、格局产生深远影响,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和创新链深刻变革,成为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以及新一轮经济全球化——“数字全球化”的重要驱动力量。

数字贸易由信息通信技术赋能,以数据流动为关键牵引,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平台为信息枢纽和有力支撑,是国际贸易创新发展的一次巨大飞跃,是贸易模式的一种革命性变化。作为新的国际贸易形态,数字贸易内涵不断丰富,虽然各方对其定义表述尚不统一,但对其本质内涵的认识趋于一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其定义为通过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开展的贸易,通常认为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数字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等方式。

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贸易特征突出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贸易方式的数字化,二是贸易对象的数字化。贸易方式的数字化,是指面向贸易全流程、全产业链的数字化转型,是数字技术在货物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由此催生出跨境电商、智慧物流、线上展会等新业态。同时,通过在线交付促进各类服务贸易,特别是文化、教育、研发、咨询等实现跨境服务提供。

贸易对象的数字化,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要素和服务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交易对象,大体分为三类:信息通信技术(ICT)服务贸易,包括电信服务、信息服务、软件复制和分发的许可证等;ICT赋能的服务贸易,包括数字金融、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工业互联网等;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要素跨境流动。

近年来,数字贸易规模快速扩大、重要性持续提升,为产业变革与企业全球化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机遇和全新挑战,给世界经济带来深刻变革。

一是为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数字贸易催生了新业态新模式,创新了服务提供方式,极大拓展了贸易的广度和深度,助力各环节增效提质,为贸易结构调整和新型服务发展带来新机遇,2020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3.13万亿美元。

二是拓展了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空间。近年来,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稳步增长,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更凸显了数字贸易的发展韧性和巨大潜力。2020年全球服务贸易受到严重冲击,同比下降20.0%,而疫情防控对通过数字手段交付的服务贸易影响有限,加速金融、保险、教育、医疗等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在线办公、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服务产业获得难得的发展机遇。2020年全球数字贸易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48.1%提升至62.8%,2020年一年就提高了11.6个百分点,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主导地位逐步显现。

三是增长的关键动能是贸易对象的数字化。从细分领域看,过去十年,ICT服务贸易发展最快,在数字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最大且在持续提升。

四是数字贸易集中度高且集中度持续提升。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显著,发达国家优势较为突出、市场占有率较高,全球服务贸易规模排名前十的国家中,发达国家占据8席,发展中国家仅有中国、印度。

五是商业存在模式仍是数字服务贸易的最主要模式,2020年商业存在模式在数字服务贸易中占比高达66.1%。发达国家凭借其较强的产业竞争力、海外投资与国际化经营的丰富经验,商业存在模式所占比重更高。

六是推动全球价值链发生深刻变革。数字贸易降低了全球价值链中通信、物流、匹配等成本,推动国际分工更加专业化、价值链不断延伸。数字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不断增长,成为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影响因素。数字基础设施联通,跨境数据自由有序流动、集成开发利用,将促进产业加速变革并创造出巨大增值空间。

数字经济时代已然到来,数字贸易展现出较强的活力与韧性,成为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器和新引擎。为抢抓新机遇,近年来主要经济体普遍将数字贸易发展作为国家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对外经贸合作和国际规则制定的重点,力求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未来,国际竞争将更趋激烈,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发展与合作的意义更为重大。

提升数字贸易发展质量和水平

主持人:当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提升数字贸易发展水平?

李钢(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副会长):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位居世界前列,数字贸易呈现稳步上升发展态势,但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与美国相比仍显滞后,通信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不足,城市和乡镇之间、东部和西部之间发展存在不平衡现象。即使是在城市,移动互联网速度、稳定性及信号覆盖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较低。

二是数字贸易发展存在结构性失衡。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取得突出成绩,但仍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我国数字贸易的主要模式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伴随阿里、京东等国内互联网企业的迅速成长,我国跨境电商在全球范围内占据较高市场份额。然而,在数字音乐、数字文学等数字化产品及云计算、软件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仍较为落后。

三是在数字贸易国际治理中话语权较弱。目前,全球尚未形成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美国数字经济起步较早,对于数字贸易的诠释以及本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虽然积极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电子商务议案,并且努力推动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协商和讨论,但由于国内数字贸易法律法规制定相对于实践仍显滞后,同时在将国内标准上升为国际规则方面经验不足,导致我国在数字贸易国际治理中话语权较弱的局面。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大力度调整国内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基础产业布局,推动5G、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与发展。促进农村互联网使用与普及,提升农村宽带的覆盖率和速度,弥合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数字鸿沟。另外,我国第一、二产业数字化程度相对较低,应加强政策优惠力度,鼓励数字科技创新,探索传统行业数字化改革的新方法、新模式,降低传统行业信息化投入成本和风险,提升传统行业数字化水平,释放我国数字贸易潜能。

第二,加快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法律制度,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细则落地。目前我国数字贸易立法明显落后于实践,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市场秩序等领域的法律体系还不成熟。我国应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治理经验,加快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法律制度框架,并由此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另外,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原则性条法较多,实践性条法较少。针对通关、商检、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应加快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细则的制定与实施,让数字贸易法律能够更好指导数字贸易实践。在依法推进数字贸易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数字贸易安全。

第三,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一方面,我国应积极与沿线国家开展双边数字贸易规则洽谈,建立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和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率先将数字贸易规则在沿线国家推开。另一方面,大部分沿线国家数字基础设施仍较为落后,与我国存在数字鸿沟。应坚持发展导向,利用我国丰富的数字经济发展经验,帮助沿线国家改进和完善大数据、云计算、金融支付等数字基础设施。同时,大力发展“丝路电商”,以国内重要城市为节点辐射沿线国家和地区,释放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潜力。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居全球前列

主持人:我国发展数字贸易具备哪些优势?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取得哪些成效?

李西林(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研究员):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前沿,日益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动力,受到各国高度重视。总体来看,我国发展数字贸易具有三大优势。

第一,拥有超大规模市场。一是拥有全球最大规模的网民数量。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人。二是形成全球最大的数据资源。据国际数据公司(IDC)测算,预计到2025年,我国产生的数据总量将达48.6泽字节(ZB),居全球第1位。三是我国是全球最大贸易国。2021年,我国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4.4万亿元,贸易数字化趋势稳定,成为驱动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四是成为全球主要数字经济体之一。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4万亿美元,并保持较快增长,这将为数字贸易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经济基础。

第二,拥有庞大的人力资本和人才资源。我国拥有世界上相对规模最大的优质劳动力资源,人力资本持续积累。据教育部统计,2020年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2.89亿人,全国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到13.8年。

第三,研发创新优势。一是国家创新实力大幅提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我国创新指数排名已提升至第12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之首,是世界上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二是数字技术创新实力突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测算,我国数字领域相关专利已快速增加到51.1万件,居全球第4位。三是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据统计,2021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27864亿元,研发投入强度提高到2.44%。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市场范围不断扩大,贸易伙伴日益多元化,数字贸易大国地位不断巩固。

一是成为全球最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B2C)出口经济体。跨境电商成为外贸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据海关总署统计,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1.98万亿元,增长15%。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显示,全球2020年成交额(GMV)前13家B2C电商公司中,有4家来自中国。

二是位居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前列。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可数字化交付服务统计,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额增加到2939.85亿美元,实现顺差147.65亿美元。其中,数字服务出口1543.75亿美元,占服务出口比重55.01%;数字服务进口1396.10亿美元,占服务进口比重36.63%。

三是新型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我国云服务国际市场逐步扩大,根据国际咨询机构高德纳(Gartner)数据显示,全球云计算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市场份额排名中,阿里云排名全球第3位。我国北斗系统相关产品已出口120余个国家和地区,与137个国家签订北斗合作协议。我国成为游戏出口大国,根据中国音协游戏工委数据,2021年,我国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海外销售收入增至180.1亿美元。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主持人:当前,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情况如何?我国应从哪些方面着力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洪俊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数字贸易迅猛发展为全球经济注入新活力,同时也对数字贸易治理提出严峻挑战。国情、目标和立场上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各国难以在短期内形成统一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主张及核心诉求差异更加明显。目前,数字贸易规则主要依托区域贸易协定构建,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

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大致经过3次升级,其最新阶段的范式为《美加墨协定》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二者均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的相关条款为基础,对部分文本进行直接承袭。与“美式模板”相比,“欧式模板”尚处于初级阶段。

从具体规则文本来看,“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规则最能体现“美式模板”的特征,也是推动其演进升级的核心规则。《美加墨协定》在上述三方面均具有高于TPP水平的强制性,但较强的约束力也限制了“美式模板”的扩展适用。

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模板”虽然更加深入细致,约束力更强,但体系性仍然不足。欧盟签订的自贸协定中,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并未单独成章,过于分散的条款增加了应用难度。高标准的“隐私保护”等问题是影响欧盟与其他数字强国达成谈判协定的关键。

整体来看,彰显美国意志的“美式模板”构建了高标准范本,背后反映的是美国利益。彰显欧盟意志的“欧式模板”也存在凭借自身强势地位与缔约方达成非等价承诺的问题。

我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在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过程中始终秉持合作共赢的理念。我们积极致力于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推动电子商务谈判,目前,该谈判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将力争在2022年底前就大多数议题达成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展现了我国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最高水平,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等方面均实现了突破,还对争端解决、透明度问题做出具体规定。RCEP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的优势体现为良好的灵活性与包容性,在“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计算设施位置”“线上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中均设置了例外条款。

下一步,应积极构建普惠型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等方面,可以建立分类分级的管理体系,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促进跨境数据流动。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增强其普惠性,提升欠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运用互联网平台参与国际经贸的能力,弥合数字鸿沟。在国际合作方面,应拓宽合作领域,加深合作程度,丰富合作方式。此外,还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税等方面的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并且,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提升数字治理能力。一些敏感议题可以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进行压力测试,待成熟后再进一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