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学学科研究发展报告
2021年,中国法学迎来新的重大发展机遇。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华民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不断深入,为中国法学发展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动力源泉。如何实现国家、社会、法治、法学之间的良性融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最新成果,以丰富的实践性、深刻的理论性、历史的前瞻性、严谨的科学性,持续释放思想的力量,为中国法学的高质量发展擘画了新的坐标方位,引领中国法学研究精准确立自身的使命担当,产生了大量创新性成果,促进了中国法学新的发展。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标志的
百年法治成就和经验研究
中国共产党作为百年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新时期和新时代以来,随着执政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法律、法制和法治的认识不断升华,开辟了中国法治事业新天地。中国共产党领导百年法治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是2021年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法学界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百年法治成就和经验、党内法规三个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向纵深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达到了人类法律思想史上对法治本质认识的新高度。法学界从多重视角展开研究。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规律,张文显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中创立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其缘于经验的升华、理性的凝结、历史的淬炼,具有鲜明的实践逻辑、科学的理论逻辑和深厚的历史逻辑。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的原创性贡献,孙谦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用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来思考和指引中国的法治,创造性传承了法的物质性、政治性、人民性、社会性、实践性、继承性等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莫纪宏认为,“十一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从法律关系的法理出发,“十一个坚持”全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特色,对于法治关系的主体、客体、目的、手段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等基本要素进行科学分类和详细论述,为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提供了必要的理论资源。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适用于治国理政所释放出的思想力量,不同部门法学者结合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了纵深研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高度。作为学习、宣传、研究、阐释、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进入高校法学重点教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研究注入了强大动力。
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得到有益揭示。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作为形成中国共产党百年重大成就和经验的重要方面,受到法学界热切关注,许多党史党建研究者也以有别于法学的研究路径对此展开研究。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百年法制建设的历史分期,江必新等将其分为摸索与尝试、初创与严重挫折、恢复与发展、深化与创新四个基本阶段。关于中国共产党引领中国法治发展的具体方式,朱景文认为,中国共产党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大体经历了确定国体与政体、加强制度建设、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确立、全面依法治国四个阶段。关于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观的演进,廖奕认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通过社会革命实现公平正义的共产主义理想,便是其纲领之精魂。历经助推革命的法律理想动员、奠立国本的法制规范生成、协同改革的法治战略形塑,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迎来了新的理论创新。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2021年10月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承办的首届“学术中国”国际高峰论坛上,13位中外法学家分别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结构与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理论与实践逻辑”以及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法律史、法律与科技等宏观或微观角度,充分论证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性、社会主义性、文明性、法律性、科技性以及形成历史的艰巨性。尤其是国外学者西原春夫等对于中国法治历史性进步的充分肯定和美好期待,为全景式观察中国法治百年的历史性成就和经验提供了客观的国际视角。论坛研讨及其通过《中国社会科学报》刊出的系列成果,为树立新时代法治自信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党内法规研究呈现规范建设和激活效能并重的重大转向。党内法规作为百年管党治党的规范渊源,新时代以来占据法学研究资源的权重不断提升。法学界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即“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从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发挥党内法规制度效能方面进行学术创新,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关于党内法规的百年演进和治理之道,宋功德从党史的视角系统研究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并认为,回望党的百年征程,坚持依规治党、在制度建设上一以贯之,坚持继往开来、在制度变革上一脉相承,坚持系统观念、在制度框架上一体布局,坚持正确方向、在制度保障上一纲二目,走出了特色鲜明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路,形成了卓有成效的政党治理之道。关于党内法规的学理依据,孟涛认为,党的制度建设逻辑与法律体系建构逻辑合力推动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党的制度建设逻辑决定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功能和制度内容,影响着党内法规的结构体例和规范形态;法律体系建构逻辑塑造了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体例和规范形态,服务于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功能与制度内容。关于党内法规学科属性,周叶中等认为,党内法规学展现出本质上“姓党”,功能上“治党”,内容上是党建,形式上是法规,实践经验领先于理论研究等学科特点。党内法规学的理论研究主要覆盖党内法规制度基础理论、党内法规制度发展史、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需妥善处理学术与政治、基础与应用的关系,形成独具一格的跨学科研究方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随着2021年中共党史党建学成为一级学科,大量党史党建学者融入党内法规研究队伍。由于不同学科知识背景和研究方法的差异,法学者更多注重党内法规的“法律属性”,而党史党建学者注重“党建属性”,如何超越学科局限,精准确立党内法规学科独特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方法,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以社会重大问题为导向的法学研究
2021年,法学界根据社会发展情势和各学科发展实际,立足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给中国法治和法学的时代问题,从社会发展对法治和法学的强大需求出发,除深耕传统的学科研究议题外,以落实国家战略和化解新问题为导向设置议题,多学科共同参与,不断进行学术创新,推动研究成果向现实法治生产力转化,成为2021年法学研究的一大特色。
(一)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出台,这是2021年度立法建设的最重大成就之一。由于个人信息事关所有人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社会、个人多种身份主体的责任边界,有着复杂的现代科技背景,理论建设周期不长,同时有民法、刑法、数据安全法等多部法律参与规制,如何依据现有法律资源和理论资源制定出一部人性化、科学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推动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就变得特别重要,由此产生了大量富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根据,王锡锌立足个人信息保护中个人自救能力不足的困境,强调从公法的视角重新认识个人信息权利束并给予保护。他认为,从权利性质看,个人信息权利束是国家履行积极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对个人进行赋权的结果,本质是国家在“保护法”理念下赋予个人保护手段和工具;从功能上看,个人信息权利束既是个人制衡信息处理者的工具,也是国家对数据处理者的规制策略。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对象,张新宝从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出发进行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包括内部构造和对外部其他主体相关权益的支配关系两个部分,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的价值取向所决定。内部构造由“本体权益”与保护“本体权益”的权利构成。个人信息权益对处理者从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对处理者合法处理所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对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分别具有程度不同的外部拘束力。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中部门法的规制地位,王利明等认为,《民法典》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应当与《民法典》的实施相结合。周汉华反思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在《民法典》中交叉适用模式,认为《民法典》引入交叉适用的模式引发不少问题。他主张平行适用,立足于整体制度设计,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欧阳本祺从个人信息犯罪治理的角度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观应从私法角度转向公法角度,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而是公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权。
(二)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和营商环境问题
随着数字、数据、数字平台等现代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推动作用,由此产生的垄断等负面问题对营商环境的破坏性也逐渐暴露。为实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国家目标,2021年关于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和营商环境的研究,成为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学科的研究重点。关于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孙晋认为,数字平台动态竞争、跨界经营、网络效应、寡头竞争等特征,使得垄断问题变得严重复杂,导致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抑制创新活力,阻碍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反垄断监管。数字平台的双边性市场、动态性竞争和颠覆性创新也需要适配的反垄断监管理论创新,他主张秉持谦抑性理念确立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丁晓东认为,应注重反垄断中的举证责任与诉讼程序设置,引入双边市场理论,并结合具体商业场景对双边市场理论在互联网市场中进行界定;尤其需要关注平台与互联网企业具有市场主体和市场组织构建的双重属性,创新反垄断理论进行有效规制。关于营商环境,石佑启等认为,营商环境优化与法治建设两大主题的深度结合,要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立足于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流变,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与行动方案,而具体的路径就是通过合作治理。赵旭东从市场主体登记问题切入,研究了商事法律制度建设对于改善营商环境的积极意义。刘启川认为,营商环境和权责清单在性质定位、制度功能、外在形式上存在一致性,这就为以权责清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和法理依据。可以对政府权责清单进行顶层设计,并进行法治化建构,确保其制度功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作用。
(三)部门法的法典化问题
2020年11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自此,部门法的法典化成为2021年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域。关于法典化的基础理论,高仰光研究了百年来法典化的三种历史叙事:近代以来欧陆国家以罗马法私法传统为标志最狭窄意义上的叙事、法典化运动与“法”的现代性话语紧密相连意义上的叙事、人类法文明传承意义上的叙事。他认为,这三种历史叙事相互交叠,构成了一幅复杂的图景。朱明哲研究了法典化的模式问题,认为法典化的模式可以分为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类型。体系型法典在理论上有助于保障法的安定性,实现法律上的形式平等,但当代法律规范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碎片化特征,单行立法、判例、习惯、个人性质的规范会不断打破法典的体系。采用汇编型法典更适合当代法治实践要求。陈金钊从法典化的语用及其意义上对法典化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既要看到法典化的拟制性、一般性、体系性、独立性、自主性特征以及消除规范矛盾、统一法源等意义,也要注意到反法典化、解法典化以及再法典化主张。关于部门法的法典化,在环境法、行政法、商法、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证据法等领域,都呈现了大量讨论法典化的研究成果,环境法学科关于法典化的讨论尤为集中。吕忠梅就编纂环境法典的必要性认为,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目标新任务催生编纂环境法典的迫切需求,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形成编纂环境法典的内生动力,环境法学研究所达成的学术共识奠定编纂环境法典的理论基础。环境法典编纂不仅条件成熟,而且恰逢其时。在行政法典编纂方面,应松年认为,我国制定行政法典总则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学习民法典的经验,采取先制定行政法总则再编纂行政法典的步骤。关保英认为,行政法典总则的编纂可以为行政法治理念和行政法治体系的整合提供良好契机。在刑法典方面,刑法学界有不同认识。周光权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其系刑法法典化立法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的产物,在新时代有必要按照法典化的更高要求打造刑法典的“升级版”。张明楷认为,不管再法典化是否以解法典化为前提,由于涉及刑事立法方向的相关重要问题还没有解决,我国当下不宜对刑法进行再法典化;基于理想主义的法典观、刑法应追随民法典的观念,以及刑法修正案立法方式的特点所提出的尽快对刑法进行再法典化的各种主张,均难以成立。在刑诉法法典化方面,陈卫东认为,由于未经法典化的编纂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备性与体系性明显不足,徒有法典之形式而无法典之内涵,直接引发了法外规范大规模膨胀与法律虚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在框架上的弊病,集中在基于“分工负责”而产生的职能化立法思路方面,应当以破除职能化为导向进行法典化的构建。
(四)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化问题
不断提升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法治化水平,是法学界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方面,也是近年来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立法、国家情报法、应急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基础理论研究开始取得新的突破。关于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基础,张龑认为,应回到网络空间本身的跨人格性、跨国家性与跨空间性等属性,反思我国现行网络安全立法。在明晰主权国家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辩证关系基础上,确立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双重基础,构建一套包含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与体系构成要素的安全立法基础性规范。翟志勇对数据安全法的体系定位进行研究,认为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数据安全法》是以宪法为上位法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一般法律;在安全法体系内,《数据安全法》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属于同一层级并行的法律,应立足于数据法体系和安全法体系框架进行体系建构。赵天红对生物安全刑事立法进行研究后认为,促进《生物安全法》与《刑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已是大势所趋,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已成为时代课题。刑事立法需要在厘清生物安全法益性质基础上,将涉及危害生物安全行为的相关罪名进行整体性集中规定,使其从属于公共安全法益。在对具体罪状进行规定时,要适当提前刑法介入的时点,采取具有预防性的刑事立法策略。李梁针对疫情安全防控常见的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进行研究后认为,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刑法立法需要专门化,不但应当将主体调整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将滥用职权纳入行为类型,同时应当从犯罪客观方面和罪过形式两个层次设置三级罪刑阶梯。刘小冰认为,应当以紧急状态法为重心重构我国应急法制,在制度层面制定《紧急状态法》,明确国家应急决定的法律效力既定、追责和免责等关键问题,同时嵌入多种要素。总之,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中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重构、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等大量论题均有成果产生。
(五)司法改革的深化问题
积极关注司法改革动向,对具体司法改革措施进行全面研判、理论提升并促进改革成果的落地推广,尤其是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司法适用和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产生了大量研究成果。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写入年度工作要点,“两高三部”协同推进改革。孙长永等就如何正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价值和功能,如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拓展实践路径,发挥治理效能等展开探讨。为因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公安司法机关积极推动智慧警务、智慧检务和智慧法院建设,力图借助新兴科技实现司法治理的迭代升级,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法学界积极研究新兴科技赋能司法问题。李训虎就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规制进行研究,认为刑事司法人工智能面临着合法性挑战、正当性隐忧和伦理性风险,主张采包容性规制原理指导司法实践,深入论证了刑事司法领域新兴科技推广的积极意义。张卫平就民事诉讼智能化问题展开研究,认为智能化技术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对传统的民事诉讼方式、诉讼观念、诉讼文化、法庭文化以及以传统民事诉讼为规范对象的民事诉讼制度带来了挑战,民事诉讼法须对司法智能化潮流予以积极回应。对于具体司法改革举措,学术界保持一如既往的关注并积极推动试点成果的转化。在对检察机关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改革进行全面检视的基础上,陈瑞华认为,要继续发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这一改革产生的积极效果,确保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解决这一制度与相关诉讼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调整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选择适当的合规监管方式,发布有效的专项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不起诉在适用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法学研究中亟待突破的新问题
回顾2021年中国法学研究的总体态势,各个部门法学都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领域取得新进展,尤其是围绕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法治百年重大成就和经验研究、重大社会问题的法治化应对研究中有重大创新。但是,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给中国法学的新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对法治和法学的巨大需求相比,法学研究存在亟待突破的新问题。
第一,继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对于中国已经开启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意义重大,是确保中国法治事业行稳致远的根本指导思想。当前,既需要对照文本进行学深悟透的阐释性研究,更需要站在人类法律思想史的高度从法理上揭示其内在原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作出具体部门法学的理论贡献。今后亟待将“如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成现实的法治生产力”作为重要命题,进行深入研究,这不仅是一般法理学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也是各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界的理论任务。
第二,基础理论研究与对策性研究并重。法治的实施与公平正义的社会需求尚有距离,亟待从理论上强化。实践中很多对冲法治公平正义的现象,不是没有法律规范,而是法律制度的效用激活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使既定的法律精神在具体的个案中得到充分兑现,亟待对法的运行机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效研究。比如,如何规范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保社会高度关注案件不偏离法律精神,民告官案件受理难,依法行政,良好国际环境的法学贡献,等等,所有这些都不仅是制度建设问题,而且是通过法律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问题,需要形成新的学术命题。换言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不能放松,最为急需的对策性研究需要强化。
第三,法学“三大体系”研究亟待强化。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2月中央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示要加强“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作为时代命题,2016年“5·17”重要讲话已经开启这一议题,但关于各学科“三大体系”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尤其是系统性的学理分析类成果更少。这一现状虽与我们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学科面临的新问题的复杂性关系极大,但也与学科、学术、话语反思意识不强直接相关。这一现状的持久存在,对于构建各二级法学科乃至整个法学良好学术生态是不利的,更不利于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发挥二级法学科乃至整个法学的巨大作用。
第四,法学研究方法亟待科学化。经过几十年的法学研究,尤其是立法、执法、司法的反哺,中国法学界积累了比较成熟的法学研究方法资源,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繁荣的重要支撑。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首先,问题意识的确立不够精准,探求研究选题的方法比较盲目。选题来自社会发展实践,也来自各学科既有的学术传统。选题中既要尊重实践,也要尊重既有的学术传统,二者的结合,无论选题大小,对学术都有贡献。学术研究中为创新而创新的“伪创新”还大量存在,造成耗费大量学术资源的无效劳动。其次,偏离法本质来研究法学和法治问题。整个法律体系乃至各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整个法学乃至各个二级法学科也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各自有着自身丰富的个性。但是,各二级法学科的个性无论如何丰富,法最原始的本质属性则是同一的。如何把握好不同法学科和法学问题的个性和共性,不至于抓住一点而不及其余,这在政法法学、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等各种研究方法运用中都是需要警示的。最后,将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有效融合。早期的法条比较研究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进行立法背后时代背景和社会心理的考察,同时结合法条运行命运进行历史考察,似乎越发凸显对于中国的意义。基于域外法制度和学术观点蕴含着各自独有的决定性力量,研究中不能以域外法制度和学术观点为学术准据,更多应从方法上达成比较研究的学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