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记者从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获悉,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保护、利用、传承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保障,我省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构建保护对象体系。我省明确以不同历史时期、城市与村镇、物质与非物质等文化遗产为载体,保护对象体系主要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名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的保护传承有机整体。对照中央《意见》,我省在国家确定的保护对象基础上,增加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更加突出了我省的民族文化特色。
构建分级管理体系。《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充分衔接、落实了中央《意见》的要求,构建了责任明确的贵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市县分级管理体系。特别是县级层面,要落实省、市要求,负责具体实施,重点加快普查认定公布县级保护对象、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保护规划或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省市县不同层面既要定位准确,职责清晰,也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使体系的运转更加顺畅,更好地发挥其功效。
构建数字信息体系。这是我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谋划,积极推动保护传承工作的创新之举。在城乡建设中,我们要全面提升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的信息化与智慧化水平,我们将通过构建运行有效、共建共享的贵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数字信息体系,建设便于工作管理、互动交流的信息平台,通过各种数字化手段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责任从政府部门和技术专家延伸拓展到社会各个层面,真正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持续性均衡互动机制。
一审:杨 娅
二审:汤成伟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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