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于今日(5月17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该条例按照“为何普及、谁来普及、普及什么、怎么普及、普及责任”的逻辑顺序,共三十五条,从总则、内容和形式、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充分体现贵州特色。
《条例》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在普及内容上。《条例》规定了九个方面的普及内容,同时体现了贵州特色,如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新时代贵州精神等;
二是在普及载体上。《条例》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也充分体现了贵州特色;
三是在保障措施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经费;
四是在激励机制上。《条例》明确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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